(市交易中心) 栖霞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澄清修改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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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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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公告
****中心) **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5:45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提问:品牌推荐表安消一体化平台推荐品牌是否可以与视频监控推荐品牌一致;

回复:不修改品牌推荐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2、提问:清单中缺少商业智能箱,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不在本次设计范围,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提问:清单中缺少48口光纤配线架,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不在本次设计范围,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4、提问:**大华与海康、宇视等品牌同属国内头部安防厂商,且同样可以满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同时考虑整体系统的兼容统一,是否可以将大华品牌加入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和安消一体化平台的系统品牌中。

回复:不修改品牌推荐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前附表3.5.2项目负责人资料表材料要求中:

“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中心****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修改为

“ 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中心****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6、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

“1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h、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i、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j、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标书代写

7、增加“**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技术规格书”,具体详见第五章。

8、第五章 清单品牌表描述中

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

修改为“ 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14日 10:15 未改变。 标书代写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栖****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
地址: **市**区**街道南水新村98号
地址:
**市**区龙蟠路151-1号赞成湖畔居商务楼3楼
联系人: 李智
联系人:
董艳
电话: 139****4548
电话:
150****6749
****管理部门及电话:南****建设局, 025-****8349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中心) **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5:45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提问:品牌推荐表安消一体化平台推荐品牌是否可以与视频监控推荐品牌一致;

回复:不修改品牌推荐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2、提问:清单中缺少商业智能箱,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不在本次设计范围,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提问:清单中缺少48口光纤配线架,请明确是否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回复:不在本次设计范围,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4、提问:**大华与海康、宇视等品牌同属国内头部安防厂商,且同样可以满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同时考虑整体系统的兼容统一,是否可以将大华品牌加入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和安消一体化平台的系统品牌中。

回复:不修改品牌推荐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5、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前附表3.5.2项目负责人资料表材料要求中:

“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中心****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修改为

“ 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中心****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

6、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前附表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

“1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g、处于财产被冻结,导致不具备履行本次招标项目能力的;h、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i、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所需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j、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k、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标书代写

7、增加“**区红枫片区保障性住房一期项目E地块智能化工程技术规格书”,具体详见第五章。

8、第五章 清单品牌表描述中

由“投标人在投标时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

修改为“ 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07月14日 10:15 未改变。 标书代写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栖****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
地址: **市**区**街道南水新村98号
地址:
**市**区龙蟠路151-1号赞成湖畔居商务楼3楼
联系人: 李智
联系人:
董艳
电话: 139****4548
电话:
150****6749
****管理部门及电话:南****建设局, 025-****8349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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