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屏南源创新材料有限公司锂电池胶粘材料生产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屏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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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评〔2026〕4号

屏****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锂电池胶粘材料生产项目(一、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及专家组长复核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20-2040)》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租赁**省**市**县高新技术产业园350923-XJY-A-17-2地块的厂房,建筑面积125324.4平方米,分两期建设锂电池胶粘材料生产线共计16条,一期与二期分别建设锂电池胶粘材料生产线8条(每条生产线主要设备包括:制浆系统1套、喷雾干燥系统1套、粉碎除磁系统1套)。一期年产锂电池胶粘材料15048吨,二期年产锂电池胶粘材料15048吨,项目合计年产锂电池胶粘材料共计30096吨。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处理。项目清洗废水、检测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废水处理系统“布袋过滤器+一级纳米膜+二级纳滤膜(NF)+三级纳滤膜(NF)”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废水一同****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厂区废水处理系统尾水:化学需氧量、氨氮、SS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标准,石油类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生产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氨氮、SS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标准,石油类、TDS、氯化物、硫酸盐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限值。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喷雾干燥废气经排风口收集后采用“精除雾+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6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产生的废气由设备自带管道收集后,分别通过16根不低于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基丙烯酸甲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要求。燃烧废气中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二氧化硫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执行业主承诺的《**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 号)限制要求。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颗粒物无组织厂界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厂界及厂内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和表3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原料包装桶、废滤膜、废浆料、含磁废浆料、报废料、收集粉尘、含磁废渣、消泡剂废包装桶等回收、利用;废弃的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机油及空机油桶、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纳米膜、废纳滤膜,废气治理设施产生的废干式过滤棉,除垢剂废包装桶,pH调节剂废包装桶等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所列的危险废物,其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采用分期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14.64吨/年(一期7.61吨/年、二期7.03吨/年)、氨氮1.46吨/年(一期0.76吨/年、二期0.70吨/年)、二氧化硫5.064吨/年(一期2.532吨/年、二期2.532吨/年)、氮氧化物58.026吨/年(一期29.013吨/年、二期29.01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0.66吨/年(一期5.33吨/年、二期5.33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属于C3849其他电池制造行业,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按照1.2倍调剂,调剂后需购买化学需氧量指标17.57吨/年(一期9.13吨/年、二期8.44吨/年)、氨氮指标1.75吨/年(一期0.91吨/年、二期0.84吨/年)、二氧化硫指标6.076吨/年(一期3.038吨/年、二期3.038吨/年)、氮氧化物指标69.632吨/年(一期34.816吨/年、二期34.81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10.66吨/年,总量指标从**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你公司可凭本批复在排污之前申购所需排污权指标,并在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事宜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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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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