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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乡《关于**县**乡2026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诏红政〔2026〕7号)收悉。根据《****政府关于****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政府授权,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乡境内农用地0.1830公顷(其中耕地0.1024公顷)、未利用地0.01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乡**村果园0.0075公顷、村庄0.0014公顷,园林村果园0.0043公顷、村庄0.0057公顷,楼仔村水田0.0158公顷、旱地0.0003公顷、果园0.0078公顷,庙兜村水田0.0114公顷、旱地0.0349公顷、果园0.0361公顷、田坎0.0068公顷,进水村果园0.0071公顷,许寮社区旱地0.013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2公顷、田坎0.0037公顷,朱厝社区水田0.0145公顷、旱地0.0125公顷、果园0.0053公顷、田坎0.0018公顷、村庄0.0007公顷、后备耕地0.012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面积0.203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二、你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
三、你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农户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局部陡坡的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要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和公示制度,加强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建****基地管理。
四、你乡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得动工建设。
五、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乡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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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