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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该地块目前规划为居住用地,需对该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初步采样分析结果,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地方标准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不存在超标情况。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要求。
综上,通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初步采样分析)及不确定性分析可知,该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未来规划用地性质的环境质量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进行后续土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