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审批
四川-乐山-马边彝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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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发布时间: 2026- 07- 07 16: 43

根据《****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该决策事项的实施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同时使相关利益群体能够了解该决策事项,现将该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一、决策事项概况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法规范、保护、传承彝族语言文字,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县自治条例》,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内容

详见附件。

三、征求公众意见

“《**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由****委托**竞源****公司开展,为保证公众知情权,广泛听取和收集决策事项相关利益群体意见,项目相关个人、群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决策事项有任何问题、意见和建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受委托评估单位反映。

四、本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的与意义

广泛征求、搜集相关利益群体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就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提供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意见。

五、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竞源****公司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133****2940


附件:《**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稿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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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


附件:


《**县彝族语言文字条例》(修订稿初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

第四章 人才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依法规范、保护、传承彝族语言文字,增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县自治条例》,结合**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县辖区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自治权限】 规范、保护、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县依法享有的自治权。

第四条【彝族语言文字发展原则】 自治县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原则,促进彝族语言文字传承与发展。

第五条【双语使用原则与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自治县基础法定用语,彝族语言文字依法平等使用。

自治县内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彝族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彝文规范方案》。

第六条【治理权责体系】 ****政府统筹、民宗主管、分部门监管、综合执法履职的全域语言文字工作治理体系。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县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务类资料彝文翻译、彝文译名统一审定、语言文字政策统筹、业务指导、部门协调;

(二)县教育、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民政、交通、文广体旅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领域用语用字日常巡查、劝导整改、线索上报,履行行业监管主体责任;

******部门依法维护语言文字领域社会治安秩序,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及涉嫌犯罪的语言文字违法行为。

(四)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字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经费保障】 ****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字保护、古籍数字化、标识规范、翻译服务、双语人才培养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考核与激励】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双语规范使用纳入日常工作职责。

****政府建立专项考核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公务用语用字规范】 ****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配备彝文版本。

其他法律文书、规范性文件确需配发彝文的,应附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文本之后,译本附于之后。双语排版的,优先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十条【公务便民服务】 政务服务、诉讼服务、公务会议按需提供双语翻译服务;档案管理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彝文形成的公务档案同步归集、规范保管。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用语规范】 ****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教学用语,依法开设彝语文课程;扫除文盲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学,可同时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进行辅助教学。

第十二条【融媒体传播用语用字规范】 官方融媒体平台、广播电视台、公开出版物,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传播用语用字。彝语栏目及节目,应当同步配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字幕。

第十三条【全域标识布设规范】 机关、交通、地名、景区、公益标识及公共服务类制式标牌应当同步设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彝族语言文字,其他标识、牌匾是否采用双语设置,由设置者自主选择。采取双语设置的,应当在位置、顺序上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自治县内的彝语地名,****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名称。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称的彝文翻译和书写,****政府的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民俗与传统体育活动双语使用规范】 举办彝历新年、毕摩祭祀、阿依美格节、孟获达斯彝族摔跤等民俗及传统体育活动,现场公示、宣传物料、流程介绍、现场主持宣讲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彝族语言文字;双语载体排版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仪式祝词、竞技解说可同步使用彝语开展。

第十五条【其他公共场景双语使用规范】本章已有规定以外,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用于公共服务、对外公示展示的场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双语的,应当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彝族语言文字。

第三章 保护与传承

第十六条【彝语言文字文化遗存保护】 自治县文旅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民宗、档案部门,开展彝文古籍、彝语口述文学、彝文石刻、传统彝文民俗资料等彝族语言文字文化遗(产)存的抢救、搜集、校勘整理、归档管护工作。

第十七条【彝族语言文字数字化保护建设】 ****政府统筹推进彝族语言文字数字化建设,建立马边彝族语言文字数字**库,标准化归集彝语音频视频、彝文典籍、民俗口述、方言素材,完善数字溯源、存储、管护体系,依法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共享。

第十八条【本土特色活态传承扶持】 自治县依托民族节庆、非遗展演、民俗体验等公共文化活动,常态化推广规范使用彝族语言文字;统筹政策、资金、场地**,扶持本县本土彝族民间艺人、社会团体,开展彝语传唱、彝文书法、彝文创作、民俗口述宣讲等特色传承活动,结合马边彝族乡土方言等本土特色,培育特色传承品牌。

第十九条【多元参与协同传承发展】 ****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共建共享的彝语言文字传承保护体系。鼓励依法合规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彝语言文字古籍修缮、遗存抢救管护、数字**运维、传承场馆建设、非遗活化、文创研发等保护传承项目;鼓励公民、社会组织、行业企业通过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公益研习、宣讲推广等方式,参与彝族语言文字保护、普及与传承工作,拓宽全民多元参与渠道。

第四章 人才保障

第二十条【双语人才库建设】 自治县建立统一双语人才**库,分类收录双语教师、专业翻译、古籍整理、彝文数字化、民间非遗传承、政务窗口双语服务等各类专业人才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统筹调度,保障公务服务、文旅活动、古籍保护等场景双语人才供给。

第二十一条【分层人才培养培训】 自治县构建分层分类彝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开设彝族语言文字相关课程,常态化组织公职人员、文旅从业人员、民间传承人群开展双语业务能力培训。

第二十二条【紧缺专业人才引进扶持】 自治县完善彝语言文字紧缺人才引进配套政策,对古籍校勘、双语翻译、彝文数字研究等专业人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就业、生活、职称评审等倾斜扶持待遇。

第二十三条【本土传承人才激励保障】 自治县建立彝族语言文字传承人才激励制度,对长期从事彝文搜集整理、双语教学、非遗传唱、民俗口述宣讲的本土艺人与从业者,给予荣誉认定、项目经费等扶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履职追责】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制发选举类法定文书、印章,未按规定同步配备彝文版本的;

(二)规范性文件确需配发彝文译本而未配发,或者未将彝文译本附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文本之后的,或者双语排版未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

(三)公务会议、政务服务、诉讼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双语翻译服务的;

(四)档案管理机构未对双语公务档案同步归集、规范管护,造成双语公务档案损毁、遗失的;

(五)公共制式标牌、机关政务公开及政务宣传载体,弱化、缺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篡改彝文规范用字的;

(六)擅自审定、更改机关及公用单位标准彝文名称、标准彝语地名的。

第二十五条【社会主体用字违法的处置】 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布设公共服务制式双语标识未优先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未采用国务院《彝文规范方案》规定的规范彝文的;

(二)举办民俗祭祀、民族节庆、传统体育赛事,使用贬损、错误彝文用语,歪曲民族文化内涵、伤害民族情感的;

(三)未经彝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审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并以彝文形式对外公示、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损害语言文字尊严行为的处置】 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贬损、亵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彝族语言文字,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术语定义】 本条例所称双语,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彝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九条【配套实施授权】 ****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部门职责、联合执法、彝文审定等事项作出具体细化规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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