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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682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氧产品品质提升及工业氮气管道技改项目(工业氮气管道输送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8月7日。
验收调查表、专家意见,详见网络链接:
https://pan.**.com/s/1PsdVf-v8cmDIgJEyN079UA 提取码: 4m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