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金电力有限公司争量采购交易Z26120661预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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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量采购交易****预告

****

争量采购交易预告

(编号:****)

为维护煤炭市场经营秩序,避免低价无序竞争,请各交易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有关要求,参与交易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合理区间范围内出价。

为保障交易商合法权益和商业机密,各交易商禁止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泄露交易信息,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委托单位:

****

企业概况:****2 35万千瓦低热值煤热电项目位于山****经济开发区,建设内容包括2 35万千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装置。

2.委托产品基本信息
标段 商品类别 交货地 运输方式 价格类型 委托数量(吨) 基价(元/吨) 每次最小降价
幅度
(元/吨)
每次最大降价
幅度
(元/吨)
最小报量(吨) 最大报量(吨)
A标段 动力煤 **** 公路运输 含税到厂价 100000 293 1 10 10000 100000

备注:每次报价的最小降价幅度为1元/吨。

3.委托产品参考质量指标

标段

煤种

品种

发热量

(Qnet, ar)

(Kcal/kg)

水分

(Mt)

(%)

硫分

(St, d)

(%)

A标段 烟煤 混煤 2900 10 1.8

备注:无

二、报名事项
1.报名资格及要求:

在中国**煤炭交易网(http://www.****.cn)注册的煤炭经营、生产企业。

最少参与报名交易商户数:3户,如开场前报名户数不满足条件,则本场交易关闭

2.报名时间:截止2026-07-13 15:30:00 前

提醒:每日17时至18时平台进行清算结算,期间无法办理保证金交纳,请交易商提前预留充足时间完成交纳保证金

3.报名链接:(见本预告文件底部)

三、保证金事项

1.交易商在报名参加交易时,需交纳保证金20万元

2.保证金交纳:参与方通过本企业在中国******银行结算账户中预设的保证金账户,以入金或转账的方式足额交纳保证金,点击预告中的链接报名时自动冻结保证金。

3.保证金解冻:交易结束后,未成交参与方的保证金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成交方的保证金在履行交易合同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且经成交双方填报《交收履约单》确认无异议后,由交易系统自动解冻。解冻后的保证金,交易商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出金或预留交易系统继续使用。

4. 保证金交纳、管理、解冻、赔付等相关规定请查阅《**** ****中心有限公司 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见报名页面)。

四、交易事项

1.交易时间:

A标段:2026-07-13 16:00

2.交易模式:延时争量采购

(1)各标段常规交易时间为60分钟,若无出价,则流单;有出价,60分钟后系统自动延时120秒;

(2)在交易延时阶段,若有出价,系统自动重新开始120秒延时倒计时,直至120秒延时阶段内无出价时,此标段交易结束,交易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 的原则,在委托量范围内,成交价由低向高排序,同价格按时间先后排序,依次成交,直至委托量全部成交。若排在最后的交易商报量大于剩余委托量,按剩余委托量成交。

(3)本场交易允许参与方以基价出价,基价为有效报价起点。

3.交易结果公告。交易成功后,将在2个工作小时内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参与交易商可登录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查看 交易结果通知 。

五、合同签订

成交方须在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煤炭交易网与委托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六、交收履约

1.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2.交货时限:以线下合同为准,依据实际成交总量确定。 2.交货方式:公路运输方式送货至交货地点,按照买方的调度计划交货。卖方运输方式需满足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及《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委托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填写《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成交方须登陆中国**煤炭交易网进入 个人中心 确认完成《交收履约单》并加盖电子印章后,交易中心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无争议,将解冻双方保证金。《交收履约单》是成交双方本次交易全部完成的依据,双方确认无争议后方可填写。

交收期限

A标段:2026-07-13至2026-08-13

七、货款结算

1.货款结算:甲方于合同执行期限届满次月10日向乙方出具结算通知单。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核验无误后60日内支付相应煤款。 2.支付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八、煤质验收

1.热值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 2100kcal/kg 验收单批Q 3400kcal/kg,可进行周期加权。 3400kcal/kg<周期加权平均Q,按3400kcal/kg执行,计算公式:3400kcal/kg 基准价。 34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 2900kcal/kg,计算公式:周期加权热值 基准价。 285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900Kcal/kg时,计算公式:合同热值 基准价; 28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850Kcal/kg时,每降低50kcal/kg考核0.001元/kcal﹒t;27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8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2元/kcal﹒t;26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700Kcal/kg时,每降低100kcal/kg考核0.003元/kcal﹒t;25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6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2元/kcal﹒t; 2100kcal/kg 周期加权平均Q<2500kcal/kg价格执行合同价-0.03元/kcal﹒t。 验收单批Q<2100kcal/kg,按单批日考核执行。 日考核: 单批Q>3400kcal/kg,按3400kcal/kg结算,计算公式:3400kcal/kg 基准价; 3400kcal/kg 单批Q 2100kcal/kg,可进行周期加权,当日不考核; 2000kcal/kg 单批Q<2100kcal/kg,按20元/吨结算; 1800kcal/kg 单批Q<2000kcal/kg,按10元/吨结算; 1600kcal/kg 单批Q<1800kcal/kg,按5元/吨结算; 1300kcal/kg 单批Q<1600kcal/kg,按0元/吨结算; 单批Q<1300kcal/kg,按0元/吨计价,并需向甲方支付37元/吨的固废处置费。 合同期内,所有煤炭的质量结算原则上以甲方入厂机械自动化采、制样及化验结果为依据,同时甲方保留采用人工抽采或联合采样等方式,进行日加权对比随机复核验收的权利。采样工作由甲方单方进行,乙方对甲方采样程序和标准予以认可。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对任意批次的来煤进行随机人工抽采、联合采样复核。该批次抽采样与对应批次入厂机采样的化验结果将进行对比,并按下述规则决定该批次的最终结算依据:入厂机采样热值 3400kcal/kg,按3400kcal/kg与(人工抽采样热值+联合采样热值)/2进行对比;当入厂机采样热值-(人工抽采样热值+联合采样热值)/2 200Kcal/kg时,该批次结算以入厂机采样的所有质量指标(包括热值、硫份、全水分等)为准;当入厂机采样热值-(人工抽采样热值+联合采样热值)/2>200 kcal/kg 时,以入厂机采样热值与(人工抽采样热值+联合采样热值)/2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同时该批次的硫份、全水分指标也一并采用平均值进行结算。当甲方入厂机采样存在有设备问题等因素导致的数据异常时,以当批次(人工抽采样热值+联合采样热值)/2指标作为结算依据。 2.硫份考核 计算办法: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合同硫份,不予考核; 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1.0%时,奖励3元/吨; 1.0%<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1.3%时,奖励1元/吨; 1.3%<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1.8%时,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 1.8%<周期加权平均硫份 2.1%,计算公式:(合同硫份-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 2元/吨; 2.1%<周期加权平均硫份,计算公式:(合同硫份-2.1%)/0.1% 2元/吨+(2.1%-周期加权平均硫份)/0.1% 4元/吨。 硫份日考核 当日硫份 2.2%,不予考核; 2.2%<当日硫份 2.3%,计算公式:(当日硫份-2.2%)/0.1% 2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2.3%<当日硫份,计算公式:[(2.3%-2.2%)/0.1% 2元/吨+(当日硫份-2.3%)/0.1% 4元/吨] 当日考核煤量; 期末,日累计考核金额/结算煤量。 3.水份考核 计算办法为分段累计,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合同水份,不予考核。 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5%时,奖励2元/吨; 5%<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8%时,奖励1元/吨; 8%<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10%时,按基准价格计价标准执行; 10%<周期加权平均水份 12%,计算公式:(合同水份-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 2元/吨; 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计算公式:(合同水份-12%)/1% 2元/吨+(12%-周期加权平均水份)/1% 4元/吨。 以下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与合同内容无关:

如果存在数量、质量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双方确认的第三方化验机构化验结果为准。

九、关于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交易中心煤炭现货交易运营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9号)等文件规定,通过自动成交交易的煤炭,交易中心按照交易额的1‰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煤炭现货交易业务收费过程中,严禁一方替另一方代交代付行为。

交易保证金需在足额交纳相关费用后,才可解冻或用于赔付。

十、违约处理

如交易交收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交易商可发起违约赔付,按照《保证金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流程执行。如双方责任未明确或存在争议,****法院提请诉讼。

交易中心仅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交易服务,不承担因交易双方违约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如有发生,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2、如遇政策变化、拉运环境变化、井下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影响到煤炭购销合同履行,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如因中国**煤炭交易网停电、电子故障、电****公司****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无法正常进行的,则该场次的交易程序无效,****中心有权对该场次交易全权处理,任何交易商均无权干涉。
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由交易双方协商,在签订的煤炭交易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如公告内容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合同条款为准。

以上内容为系统自动生成,与合同内容无关 1.兑现率考核 要求合同兑现率最低为95%,最高为100%; 周期平均兑现率 合同最低兑现率,不予考核; 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低兑现率,计算公式:(周期兑现量-合同煤量 合同最低兑现率) 10元/结算煤量;周期平均兑现率>合同最高兑现率时,超出部分不结算。 2.数量质量验收:以甲方到厂计量和化验结果为准为准。 3.其他考核 3.1来煤若造成甲方输煤系统堵塞,立即停止供煤且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2.来煤不允许有四块(石块、木块、砖块、铁块)、分层、铺底、滴水、超重等现象,一经发现将按以下规定执行:(1)来煤目测出现车厢滴水,按每车扣3吨处理;出现大量湿煤泥、大量冻块,按每车扣1吨处理。(2)来煤入厂后若发现煤中夹带防尘网、编织袋、草袋、饮料桶、破布、破胶皮、砖块、烂木头等杂物或危险物品(包括雷管、钢板、角钢、槽钢、钢管、钢筋、铁块、铁皮、铁丝等),按每车扣3吨处理;(3)来煤外观验收时发现铺底、分层、盖帽等分装或配煤不均匀等现象,应对该车的劣质煤进行人工抽采,与当批次机采样热值进行比对,当两种煤样的热值差500kcal/kg 化验热值差>300kcal/kg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1倍扣吨的考核;当两种煤的热值差1000kcal/kg 化验热值差>500kcal/kg,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2倍扣吨的考核;当两种煤的的热值差>1000kcal/kg时,对供应商该车来煤煤量进行3倍扣吨的考核,外观验收时进行的人工抽采样验收,其化验结果为最终结果,不予复检,考核吨数上限为当批次来煤量。该化验结果不计入人工抽采结果,为单独考核。(4)所有发生的扣吨考核量,计入履约期供煤量,不计入履约期结算量。 3.3燃煤粒径要求<1mm的过筛率不超过35%。一经发现当日来煤粒径不达要求,未卸的燃煤退回,暂停调运整改后再供应。 3.4设备损坏考核:由于乙方人员或者车辆原因,造成甲方设备、设施、路面、草坪等损坏要求乙方等价赔偿并限期修复。 4.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4.1自本合同生效首日起,甲方可根据自身生产用煤实际需求,向乙方下达燃煤调运计划;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调运计划后,严格按照计划要求及时组织上煤工作。乙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执行期限起始当日,具备足额、合规的燃煤,确保可按合同要求进行供煤作业。由于燃煤系甲方重要生产物资,乙方不得以自身设备停产检修、雨雪天气道路受阻、重污染天气环保限行等理由,拒绝按甲方燃煤调运计划供煤。在正常的调运计划期间,由于乙方供煤不及时造成甲方生产受限(如机组限负荷、电量考核、环保考核等),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现货市场亏损、**省调双细则考核、**省容量电费考核等)将计算损失由乙方承担,费用在煤款结算中扣除。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掺假作弊等行为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乙方拒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损失。 4.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的各项规定。 5.不可抗力免责 本合同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 6.争议解决 6.1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煤炭量质争议,供应商在接到煤质报告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厂内或厂外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并填写复检申请表。逾期未提出厂内存查样品复查申请即视为认可买方的验收结果,不得再提出异议和复检要求。 6.2燃煤存样外出送****学院****研究所或同级别的化验单位,送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平行样或干扰样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买方有权直接从相应合同结算款中扣除。单个合同最大复检次数为3次,超过不予外出送检。 复检结果与原化验结果偏差值标准、最终化验结果按以下规则,作为该批次争议指标的最终结算依据:(1)发热量认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低位发热量偏差的绝对值<50kcal/kg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 50kcal/kg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2)硫份确定:复查结果和原化验结果空干基硫份偏差的绝对值<0.1%时,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偏差的绝对值 0.1%时,复查结果可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3)全水分确定:全水分指标不予复检,以原化验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用化验结果。 6.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其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以线下经济合同约定为准,交易成功后,成交方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双方签署线下合同)

十二、联系方式

委托企业:杨剑 185****7813

交易中心:李泽昂

****中心:任凯玥

电话:0351-****882 195****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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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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