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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呈批核准**II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川电发展〔202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2026年电网项目核准计划,为满足**市全市负荷发展需要,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意建设**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市**县,**市**县、**市。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Ⅱ 500****电站1座,主变终期规模4×120万千伏安,本期**3×120万千伏安,500千伏出线终期10回,本期4回,220千伏出线终期20回,本期10回。
(二)扩建**(长**)500****电站500千伏出线间隔2个。
****水电站—**500千伏线路π入**Ⅱ 500****电站,**单回架空线路长度4+4千米,****电站侧导线截面采用4×400平方毫米,**500****电站侧导线截面采用4×630平方毫米。
(四)****Ⅱ—**(长**)双回500千伏线路,新增架空线路折单长度174千米,其中同塔双回2×7千米,单回160千米,导线截面采用4×630平方毫米。
四、工程总投资144963万元,其中资本金28993万元,占比20%,由****出资,****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件。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和本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项目用地:****电站及线路塔基用地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6XS****637号);利用在运**(长**)500****电站预留场地完善间隔,不新增建设用地;架空线路用地执行《****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电网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能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5〕10号),无须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员会《关于对**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的复函》(广政法函〔2025〕37号);****委员会《关于**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批复》(南政法复字〔2025〕27号);****委员会《关于〈**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批复》。
七、本工程消防设计符合《****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落实符合条件的消防设施配置及措施并按规定验收。
八、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开工手续;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落实《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和质量管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质量事故;严格按规定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加强松木包装材料使用管控,降低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九、项目单位应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建成后及时按规定开展启动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严禁投入运行。
十、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环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十一、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规〔2025〕5号)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附件
审批部门招标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Ⅱ 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方式 | 招标估算金额(万元) | 备注 | ||||
| 全部招标 | 部分招标 | 自行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 ||||
| 勘 察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5169 | |||||
| 设 计 | |||||||||
| 施 工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41323 | |||||
| 监 理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1204 | |||||
| 设 备 | 全部招标 | 委托招标 | 公开招标 | 62023 | |||||
| 重要材料 |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施工、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省公共**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人自愿的,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 3.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平台登记或选择。 4.评标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除此之外不得另行制定任何标准和细则。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21〕54号)的规定执行。 ****委员会(盖章) 2026年7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