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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7727048 | 建设单位法人:戚子沛 |
| 羊海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6号 |
| 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0-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25-C3525-模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开发区明珠工业园明珠大道北6号 |
| 经度:113.520110 纬度: 23.61277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4-21 |
| 穗环管影(从)〔2025〕2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000 |
| 6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772704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0101MA5D0BXP28 | 验收监测单位:中测科技****公司 |
| ****0101MA9Y1WDP4T | 竣工时间:2026-03-28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5-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n/environmentInfoDis.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车灯模具、外饰件模具、内饰件模具、后灯模具各1600套、塑胶零配件95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车灯模具、外饰件模具、内饰件模具、后灯模具各1600套、塑胶零配件950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前后车灯产品:深孔钻工艺-CNC工艺-EDM工艺-WEDM工艺-磨床工艺-省模工艺-模具组装-模具维修; (2)内外饰件产品:深孔钻工艺-CNC工艺-EDM工艺-WEDM工艺-磨床工艺-省模工艺-喷砂工艺-激光镭雕-模具组装-模具维修; (3)塑胶配件产品:模具试模前清洗-喷洒脱模剂-注塑成型(即模具试制)-脱模-模具试模后清洗。 | 实际建设情况:(1)前后车灯产品:深孔钻工艺-CNC工艺-EDM工艺-WEDM工艺-磨床工艺-省模工艺-模具组装-模具维修; (2)内外饰件产品:深孔钻工艺-CNC工艺-EDM工艺-WEDM工艺-磨床工艺-省模工艺-喷砂工艺-激光镭雕-模具组装-模具维修; (3)塑胶配件产品:模具试模前清洗-喷洒脱模剂-注塑成型(即模具试制)-脱模-模具试模后清洗。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①有组织排放废气: 1号、3号~5号厂房****加工中心、磨床、省模、喷砂等工序)粉尘收集后采用“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对应车间15m高排气筒(1#排气筒、3#排气筒、4#排气筒及5#排气筒)排放;2号、6号厂房注塑成型、脱模工序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处理,处理达标后分别经2#排气筒(高度20m)、6#排气筒(高度20m)排放;食堂油烟经炉灶配套静电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经1条排烟通道(离地高度约15m)排放。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1号、3号、4号及5号厂房:运营期间深孔钻、CNC工序设备产生的机加工油雾量较小、主要以内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焊接工序在焊接工位上方或侧方安装固定式密闭罩(罩口风速≥0.5m/s),焊接烟尘收集后经配套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6号厂房:运营期间深孔钻、CNC工序设备产生的机加工油雾量较小、主要以内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磨床工序工位上方或侧方安装固定式集气罩(罩口风速≥0.5m/s)收集,粉尘收集后经设备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2、废水:项目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冷却塔排污水、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污水一同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外排废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3、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餐厨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特许经营单位收运处置,日产日清;废边角料(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废料、金属粉、废焊渣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油类物质、金属渣、废包装材料、废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滤筒、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 4、噪声: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5、风险:事故废水分区收集,拟在厂区3号厂房东南角设置1座有效池容为1638.3m3的事故应急池,事故发生时事故废水经排水管道或动力水泵泵送至事故应急池中。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①有组织排放废气: 1号、3号~5号厂房****加工中心、磨床等工序)粉尘收集后采用“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对应车间15m高排气筒(DA016排气筒、DA017排气筒、DA018排气筒及DA019排气筒)排放;2号、6号厂房注塑成型、脱模工序有机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处理,处理达标后分别经DA020排气筒(高度20m)、DA021排气筒(高度20m)排放;食堂油烟经炉灶配套静电油烟净化器收集处理后经4条排烟通道(离地高度约15m)排放。 ②无组织排放废气:1号、3号、4号及5号厂房:运营期间深孔钻、CNC工序设备产生的机加工油雾量较小、主要以内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焊接工序在焊接工位上方或侧方安装固定式密闭罩(罩口风速≥0.5m/s),焊接烟尘收集后经配套焊接烟气净化器处理、在车间无组织排放。6号厂房:运营期间深孔钻、CNC工序设备产生的机加工油雾量较小、主要以内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磨床工序工位上方或侧方安装固定式集气罩(罩口风速≥0.5m/s)收集,粉尘收集后经设备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省模、喷砂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2、废水:项目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冷却塔排污水、员工办公生活污水,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冷却塔排污水一同排至市政污水管网,****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本项目外排废水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要求。 3、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餐厨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特许经营单位收运处置,日产日清;废边角料(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废料、金属粉、废焊渣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油类物质、金属渣、废包装材料、废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滤筒、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 4、噪声: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5、风险:事故废水分区收集,在厂区3号厂房东南角设置1座有效池容为858.112m3的事故应急池,在废料仓南边设置一座有效容积800m3的事故应急池,事故发生时事故废水经排水管道或动力水泵泵送至事故应急池中。 |
| 事故应急池由原环评的1座容积为1638.3m3的事故应急池调整为两座容积分别为858.112m3、800m3的事故应急池,满足事故废水储存要求,不涉及重大变动。 1号、3号、4号和5号厂房省模、喷砂废气处理措施由原环评的“经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对应车间15m高排气筒(DA016排气筒、DA017排气筒、DA018排气筒及DA019排气筒)排放”调整为无组织排放。经计算,本项目实际新增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21093t/a,原环评设计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为32.7538t/a,即本项目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0.64%,未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超10%,不涉及重大变动。 企业员工食堂产生的油烟废气处理措施由原环评的“经厨房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约15m高的油烟排气筒排放”调整为“经厨房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4根约15m高的油烟排气筒排放”,不涉及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46.25 | 0 | 0 | 0 | 46.25 | 46.25 | |
| 0 | 79.897 | 0 | 0 | 0 | 79.897 | 79.897 | |
| 0 | 30.716 | 0 | 0 | 0 | 30.716 | 30.716 | |
| 0 | 1.671 | 0 | 0 | 0 | 1.671 | 1.671 | |
| 0 | 57.2344 | 0 | 0 | 0 | 57.234 | 57.23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91 | 0 | 0 | 0 | 0.91 | 0.91 | / |
| 0 | 1.296 | 4.98 | 0 | 0 | 1.296 | 1.296 | / |
| 1 | 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 | 生活污水经厂区“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后,与冷却塔排污水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各监测因子浓度均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排放标准。 |
| 1 | 1号厂房机加工粉尘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1号厂房石墨加工、磨床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1套“旋风+滤筒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16排气筒排放 | 项目运营期1号厂房机加工粉尘(颗粒物)经“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A016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2 | 3号厂房机加工粉尘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3号厂房磨床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1套“旋风+滤筒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17排气筒排放 | 项目运营期3号厂房机加工粉尘废气经“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A017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3 | 4号厂房机加工粉尘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4号厂房石墨加工、磨床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1套“旋风+滤筒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18排气筒排放 | 项目运营期4号厂房机加工粉尘经“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A018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均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4 | 5号厂房机加工粉尘废气处理设施 | **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5号厂房磨床等机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1套“旋风+滤筒式除尘器”设施处理后,通过15m高的DA019排气筒排放 | 项目运营期5号厂房机加工粉尘经“旋风+滤筒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DA019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 | |
| 5 | 2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废气处理设施 | 苯乙烯、1,3-丁二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氨、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者较严值要求 | 2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DA020排气筒排放 | 2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设施处理后,通过DA020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氨、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 6 | 6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废气处理设施 | 苯乙烯、1,3-丁二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氨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二者较严值要求 | 6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20m高的DA021排气筒排放 | 6号厂房模具清洗、注塑、脱模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设施处理后,通过DA021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氨、颗粒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VOCs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 1 | 隔声降噪 | 项目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消声、吸声、减震等措施 | 验收期间项目南侧厂界昼夜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三侧厂界昼夜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餐厨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特许经营单位收运处置,日产日清;废边角料(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废料、金属粉、废焊渣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油类物质、金属渣、废包装材料、废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滤筒、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 |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油脂、餐厨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特许经营单位收运处置,日产日清;废边角料(废金属、废塑料)、废包装废料、金属粉、废焊渣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交专业**回收单位回收处理;废油类物质、金属渣、废包装材料、废含油废抹布及废手套、废活性炭、废滤筒、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 |
| 1 | 事故废水分区收集,拟在厂区3号厂房东南角设置1座有效池容为1638.3m3的事故应急池,事故发生时事故废水经排水管道或动力水泵泵送至事故应急池中 | 事故废水分区收集,在厂区3号厂房东南角设置1座有效池容为858.112m3的事故应急池,在废料仓南边设置一座有效容积800m3的事故应急池,事故发生时事故废水经排水管道或动力水泵泵送至事故应急池中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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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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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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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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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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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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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