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根据供应商L公司投诉,某市财政局于2025年10****运输局“道路交通标志牌采购项目”进行立案调查,案件涉及采购文件将特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违法行为。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设置了一项要求:“投标供应商须获得省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并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投诉供应商L公司认为,该要求与项目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且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市财政局经审查认定,该奖项属于对企业综合信用的评价,并非从事道路交通标志牌生产、安装所必需的前置条件,以此作为资格条件缺乏法律依据和现实必要性,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标书代写
某市财政局认为,采购人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将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无直接关联的特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运输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本案中,采购人将“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资格条件,表面上看是希望筛选信用良好的供应商,但实际上该奖项并非法律强制要求,也非从事标志牌生产安装业务的法定资质,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这种做法限制和压缩了潜在供应商的范围,对未获得该奖项但具备履约能力的供应商构成了不公平待遇。
案例警示:该案例警示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当坚守“法定资质”和“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两条底线,不得将推荐性、激励性的荣誉奖项或非强制性的认证证书作为准入门槛。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开放的市场,任何不当设置的“隐形门槛”和“有色眼镜”都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财政部门将持续加强采购文件的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不合理资格条件,****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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