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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你公司榕亿〔2026〕18号文悉。根据《****政府关于**市2026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榕〔2026〕6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我市高山镇东进村、面积为6622平方米的土****公司,作为******公司****公司高山****中心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该项目用地属行政划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城镇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进行建设。具体用地手****规划局负责办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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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