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房屋有偿使用合同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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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751290T

地 址:**市一环路西一段132号

法定代表人:李道丕

乙 方:唐渝

居民身份证号:510********2249047

居民身份证地址:****碚区云康路7号5幢30-4

联系地址:**市**区凤溪大道818号

联系电话:182****9452

微信号码:nemo_32156

签订时间:2026年6月 日

签订地点:****(**市**区一环路西一段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就国有房屋有偿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通过参与甲方公开竞租程序获得有偿使用权的国有房屋(简称“该房屋”)位于**市**区一环路西一段132号****住院大楼1楼大厅进门右侧 ,计租建筑面积 20平方米。

第二条、使用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该房屋仅作为使用,在使用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

2.2、乙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经营,并应自行申领有关执照或者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若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法律、经济等责任。

2.3、该房屋仅限乙方用于食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经营活动。

2.3.1、乙方开展经营活动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监管规章合法经营。严禁采购、储存、销售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合格证明的“三无”产品;禁止售卖过期、霉变腐败、外包装破损残缺、缺少法定质检合格证明及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日用商品。因违规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消费者索赔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2.3.2、乙方全部在售商品由乙方自主采购、自主管控货源成本;同款同规格在售商品零售价,不得高于甲方****超市同期挂牌售价。甲方有权不定期抽查比价,发现售价超标可书面要求乙方限期调价整改。

2.3.3、因乙方所售商品存在产品质量瑕疵、定价违规、虚假宣传、食品安全问题等任何事由,引发消费者投诉、索赔、行政处罚、诉讼仲裁产生的赔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整改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独立全额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被第三方追责或垫付费用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第三条、使用期限、交付日期

3.1、该房屋使用期限为3年,从2026年6月 日起至2029年6月 日止。本合同无装修期,从使用期限开始日计收房屋使用费。

3.2、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且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和预付使用费后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乙方在竞租该房屋使用权前和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分别对该房屋状况进行认真了解、查验并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同意以签订本合同时现状接收和使用该房屋,并不得以房屋状态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或权利主张。

3.3、使用期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在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 2 日内(腾退期)交还房屋,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8.3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4、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明确告知乙方,甲方房屋使用权须通过公开拍卖程序确定新的使用人,乙方同意自愿放弃使用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以同等条件优先使用该房屋的权利且今后不得以任何事由反悔。乙方拟继续使用该房屋的,须按拍卖公告、交易文件等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该房屋有偿使用权公开竞租,如乙方竞租成功且与甲方新签合同后方可取得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四条、使用费用及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其它费用

4.1、使用费用及付款方式:

4.1.1、乙方应按照下列《房屋使用费分期支付表》载明标准(含税)、时间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

甲乙双方同意依照“先付费后使用”原则,签订本合同当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使用费,合计人民币181,75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此后,乙方按季度为周期交纳,每季度届满前20日内支付下期使用费,并以此类推。

乙方在三年的租赁期间共计须支付甲方房屋使用费合计人民币2,181,000.00元(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壹仟元整)。每年支付人民币727,000.00元(大写:柒拾贰万柒仟元整)。每月支付人民币60,583.33元(大写:陆万零伍佰捌拾叁元叁角叁分)。

房屋使用费分期支付表

合同年度

起止时间

月使用费(元)

季度使用费(元)

年使用费(元)

备注

第1年度至第3年度

2026年6月日--2029年6月 日

60,583.33

181,750.00

727,000.00

1,每月交纳:水费:100元/月。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支付。

2,按季度为周期交纳,每季度届满前20日内支付下期使用费,以此类推。

4.1.2、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分行**支行

户 名:****

账 号:4402 2040 0910 0223 205

4.1.3、甲方应在收到使用费后向乙方出具正式票据。

4.2、履约保证金:

4.2.1、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使用费作为履约保证金(即租房押金,下同),即人民币181,75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壹仟柒佰伍拾元整)(不计利息)。

4.2.2、如乙方不再使用该房屋,在乙方结清应支付相关费用、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有),并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退还条件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2.3、乙方违约行为未处理完毕,在未按约定退还房屋或费用未结清前,甲方有权暂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乙方须另行补足。

4.2.4、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剩余履约保证金:

(1)使用期和腾退期的房屋使用费已结清;

(2)第4.3条约定的其他费用已结清;

(3)已办理完毕该房屋腾退移交手续;

(4)第8.6条约定的工商、税务等(若有)注册地已从该房屋所在地迁出;

(5)已按第6.3条约定移交房屋及设施设备等;

(6)乙方已将其他违约行为(如有)纠正完毕,已付清相应违约金、赔偿金。

4.2.5、由于房屋有偿使用权拍卖周期较长,因此,乙方同意,非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6个月内不得解除本合同,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只有在乙方实际租赁满6个月且乙方无任何欠付费用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4.3、其他费用

4.3.1、乙方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费(每月100元)、电费(按实际使用量结算)。

4.3.2、乙方经营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4.3.3、乙方自行办理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各种证照,并承担办理费用和无法办理的所有风险。甲方仅提供力所能及的必要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费用与风险。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将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作为腾退移交内容之一完好地无偿地移交甲方管理。

第五条、维护责任

5.1、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性维修并承担费用,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5.2、乙方负责除第5.1条之外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所有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拒不修复的,应向甲方支付修复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装修及改造约定

6.1、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电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设备。如改变房屋的内部布局、现有装修或设施设备,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2、乙方承诺使用期满或本合同解除时,将依附于房屋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若甲方要求乙方将装修拆除的,乙方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状,乙方拒不履行恢复原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恢复原状实际发生的费用。

6.3、乙方应保证该房屋及设施设备(含乙方装修、改造、更新的),在合同期内和移交时都处于正常状态,且不对新的使用人和正常使用该房屋及设施设备等造成任何妨碍或其他不利影响。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新的使用人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七条、使用与腾退约定

7.1、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交、转借他人使用、与他人调换使用等。

7.2、使用期满或本合同解除,乙方应将该房屋腾退移交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乙方逾期交还的,应按本合同第8.3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超过腾退期5日未腾退房屋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并对该房屋内物品予以任意处理,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费用补偿或损失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应按时支付第4.1条约定的费用。如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甲方按欠缴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资金占用利息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等措施,并且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达到30日仍不支付使用费或资金占用利息,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支付欠付的使用费及资金占用利息。

8.2、乙方如存在第7.1条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乙方与第三方的所有法律、经济等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导致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且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已经收取的房屋使用费及履约保证金。

8.3. 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参与房屋使用权竞租或者参与竞租但未竞租成功,该房屋使用权拍卖成交的,乙方应从本合同约定腾退期满后的次日起,以该房屋重新成交使用费的2倍为标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直到实际腾退之日为止,且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2)该房屋使用权拍卖流拍的,乙方应从本合同约定腾退期满后的次日起,以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费2倍为标准,或者以当年度甲方单方委托的该房屋使用费最近一次的评估价1.5倍为标准(二者以高者为准),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直到实际腾退之日为止,且甲方不退还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继续占有使用,导致甲方向拍卖人、竞租人或新的租受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甲方遭受其他损失的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4、乙方若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则甲方有权延期交付标的房屋;延迟超过5个工作日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已付款项作为违约金。

8.5、乙方存在违约行为且不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将自动丧失参与甲方组织的所有房屋使用权竞租资格。

8.6、乙方如以该房屋所在地作为经营主体的工商、税务等注册地,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且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税务等注册地从该房屋所在地迁出。否则,乙方应按照该房屋当年年度使用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强制乙方迁出。

第九条、合同解除

9.1、乙方在房屋使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退还已经收取的房屋使用费:

(1)破坏房屋结构、电路管线等基础设施设备及违规装修;

(2)擅自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转交、转借他人使用、与他人调换使用等;

(3)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或违章搭建;

(4)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5)损坏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

(6)乙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或其他承诺书、申请书、情况说明等任一约定或承诺;

(7)乙方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且不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

(8)乙方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

9.2、乙方拖欠房屋使用费,或拖欠水费、电费等其他费用达到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承担承租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9.3、双方同意,****政府政策调整、****机关临时决定收回房屋或移交房屋管理权等因素必须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视为甲方有权合法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和包括装修在内的补偿、赔偿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解除合同和拖延腾退房屋,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剩余房屋使用费和履约保证金。

9.4、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除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或者本合同已有约定可解除合同外,一方如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按年租金80%支付对方违约金。(建议改为:提出解除合同一方按一个季度的租金支付对方违约金)。

9.5、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战争、暴乱、必须长期停业的瘟疫、政府征收或征用、政府政策调整、****机关临时决定收回房屋或移交管理权等)导致该房屋毁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或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双方据实办理结算和移交房屋。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法

10.1、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0.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支付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申请财产保全发生的保函保险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11.1、因履行本合同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书面通知以中国邮政EMS快递的方式送达。

11.2、如因地址错误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导致退件的,则自该退件从错误地址或收件人处退回之日即为送达。

11.3、送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书面通知以及诉讼法律文书等全部书面文件。

11.4、重要的书面通知送达,应辅以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发出后的五日内,接收电子邮件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收到书面通知,并且书面通知与电子邮件通知的内容一致。

11.5、本合同载明的联系方式变更的,变更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导致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通知变更但变更的内容不明确的,仍以通知变更前的为准。

11.6、甲乙两方的送达收件信息:

11.6.1甲方送达收件信息:

联系人:刘德平 联系方式:028-****3772

联系地址:**市**区大石西路1号每日大厦401室

电子邮箱:****@163.com

11.6.2乙方送达收件信息:

联系人:唐渝 联系方式:182****9452

联系地址:**市**区凤溪大道818号

电子邮箱:****@qq.con邮箱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在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应严格执行当地有关部门及甲方有关规定,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消防、用水、用电等安全生产经营责任。

12.2、乙方在合同期内签署的情况说明、承诺书、申请书等将作为本合同附件之一。

12.3、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议定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12.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第4.1条约定使用费后生效。

12.5、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向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乙方已充分注意和理解合同条款含义后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5185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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