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上**丁兰街道金色大唐城3幢5楼
邮编:310001
法定代表人:陈思国;联系电话:138****3225、135****6244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县状元菌香食用菌全产业链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贵司于2026年7月6日就**县状元菌香食用菌全产业链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中项目运营**相关内容提交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对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逐项核查,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运营需求、**政策目标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设置 “原中标设备及运营一体化服务商应优先承接本项目运营工作” 条款,单方面强加兜底责任、排他限制供应商,构成差别 / 歧视待遇
答复意见:该条款设置合法合规,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情形,不予修改删除
1.条款设立的政策与项目客观必要性:本项目为县级重点**食用菌产业全产业链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建****基地、全套自动化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若长期闲置、无人运营,将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空置浪费,同时无法兑现助农、稳就业、乡村产业**政策目标。 项目运营遴选机制为双向公开招租优先、兜底保障为辅:采购人第一步将通过公开招租方式面向全社会所有具备运营能力的市场主体开放报名,所有符合资质的企业均可平等参与竞标,不存在限制其他企业参与运营的情形;仅当全社会公开招租无合格主体报名、无有效成交结果时,才启动原中标一体化服务商兜底承接机制,并非直接指定原中标服务商垄断运营权。
2.未对其他供应商设置排他壁垒:该条款仅设定兜底履约保障机制,未设置任何排斥其他投标人的资格、财务、业绩门槛,所有市场主体均可正常参与设备采购投标、后续公开运营招租,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竞争的情形,不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认定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法定情形。
3.权责匹配原则合理:原中标一体化服务商全程参与项目设备建设、厂区配套搭建,完整掌握项目设备参数、生产工艺、基地配套、本地种植**等核心运营条件,相比外部新企业,具备快速投产、稳定稳产、降低设备故障损耗的先天优势。兜底承接机制是为保障国有资产不闲置、**项目持续落地,权责设置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匹配,不存在无依据强加责任。
二)质疑事项 2:运营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1900 万元首期运营租金,无资产抵押、收益担保前提下设置高额短期现**槛,中小微企业无法筹措,构成不合理财务壁垒。
答复意见:该资金要求与项目运营体量、资产价值匹配,属于合理商务履约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合理限制,不予调整。
1、资金标准与项目资产规模相适配:本项目全套食用菌自动化生产设备、标准化种植厂房、配套冷链仓储、土地配套等固定资产总投入规模巨大,1900 万元首期运营租金对应十年运营周期内国有资产使用对价,租金总额与项目资产价值、年度**产出收益相匹配,并非无依据设置高额资**槛。
2、资金缴纳方式未限定自有现金,企业具备多元筹措渠道 招标文件仅约定租金缴纳时限与金额,未限定资金必须为企业自有闲置资金。****银行经营性贷款、金融机构保函、股东筹资、产业**融资等多种合规渠道筹措资金,不存在强制要求企业自有闲置资金的限制。中小微企业可通过联合体**、产业融资等方式满足资金要求,并未直接剥夺中小微企业参与资格。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明确,采购需求可统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将后续资产运营、履约保障纳入招标文件商务实质性条款,属于完整披露项目全部权责、保障采购绩效的规范操作。采购人提前完整公示全部运营约束,所有投标人获取相同文件、知晓同等履约风险,不存在差别化信息供给。
4、实质性条款仅作承诺约束,不设置投标前置财务门槛,未抬高本次货物采购投标准入标准,所有潜在供应商投标评审标准统一,充分保障市场充分竞争,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
5、若删除该类运营兜底、租金履约条款,将出现设备中标后无人承接运营、国有资产空置、**项目停滞的重大财政资金风险,条款设置与项目产业扶持、资产管理核心需求高度适配,具备不可替代的现实必要性。
6、《****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只有商务条件与项目无关、不相适应、指向特定主体,才构成差别 / 歧视待遇;本案运营条款属于一体化项目全周期履约配套要求,与采购目标直接相关。《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采购需求可包含项目全生命周期履约、资产管控类商务要求,仅禁止设置无依据、排他性、倾向性条件。
三)质疑事项 3:货物采购项目附加运营高额租金、兜底承接承诺,条款无合理性,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则
答复意见:设备采购与后期运营为一体化统筹项目,条款设置具备完整合理性,****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项目属性为设备 + 运营一体化统筹**项目 本项目并非单纯独立货物采购,而是 “设备建设 + 长期产业运营” 一体化乡村**项目,采购目标不仅是采购生产设备,更要保障设备落地后持续生产、带动农户增收。将运营履约保障机制纳入招标文件,是统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财政资金绩效要求的常规管理方式,具备现实管理必要性。
全程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1)设备投标阶段:所有潜在供应商投标标准、资格条件、评审规则完全统一,未设置任何偏向、限制条款; (2)后期运营招租阶段:完全对外公开,全社会企业均可平等参与竞标,原中标服务商仅为兜底备选,不享有优先中标权; (3)权责完全公开透明:全部运营商务条款完整载入招标文件,供应商获取文件时即可完整知晓全部权责,不存在暗箱操作、信息差别对待,****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则。
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隐形壁垒:两项争议条款均未抬高本次设备投标准入门槛,未限制、排斥任何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本次招标,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四、法律依据总结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认定差别、歧视待遇的关键在于商务条件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采购合同无关。本项目运营相关条款是基于国有资产管理、**产业长效运营的客观需求设置,属于项目全生命周期配套管理要求;相关租金、兜底义务仅适用于中标后运营承租阶段,虽纳入招标文件实质性商务条款,但并未设置投标前置资**槛,全部供应商投标标准统一,未限制其他市场主体参与本次招标,不存在排斥、歧视供应商的违法情形。
五、最终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公司质疑的答复,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的监督与支持。
**诚****公司
2026 年07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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