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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报备申请单位 | **** 管理委员会 | 申请文号 | |
| 公示网站及网址 | http://www.****.cn/ | ||
| 公示起止时间 | 2026年7月7日—2026年7月11日 | ||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 ******公司 | ||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 **市****公司 | ||
|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接受报备。 接受单位:(盖章) 2026年7月7日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水利局 董烨成 ****2950 | ||
备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第二十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