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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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喀什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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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单位:****

(二)地址:**地区**市色满路418****机关综合办公区4号楼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73900U

(四)邮政编码:844000

(五)联系方式:0998-****996

(六)受委托机构:**地区生态环境****支队、********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分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地区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按照被委托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关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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