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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市**区龙兴镇普褔大道482号附12号至13号、普褔大道484号、普褔大道486号附4号、瑞福路4号2-7、2-18、2-19、3-6、3-7、4-2、瑞褔路6号3-2、3-20、4-14、4-15(和合家园A组团34号部分房产,共计6968.56㎡)整体招租 | ||
| 项目编号 | **** | 租赁底价 | 12.543408 万元/月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7-1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7-24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区 | 资产类别 | 房产租赁 |
本出租方(或委托会员)现提出申请,将本项目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租赁信息并招租。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租赁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租赁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租赁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租赁,符合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3、我方租赁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本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若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承租方和贵所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资产租赁公告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 标的名称 | **市**区龙兴镇普褔大道482号附12号至13号、普褔大道484号、普褔大道486号附4号、瑞福路4号2-7、2-18、2-19、3-6、3-7、4-2、瑞褔路6号3-2、3-20、4-14、4-15(和合家园A组团34号部分房产,共计6968.56㎡)整体招租 | ||||
| 坐落 | **市**区龙兴镇普褔大道482号附12号至13号、普褔大道 484 号、普褔大道486号附4号、瑞福路4号2-7、2-18、2-19、3-6、3-7、4-2、瑞褔路6号 3-2、3-20、4-14、4-15(和合家园A组团34号部分房产,共计6968.56㎡) | 楼盘名称 | 和合家园 | ||
| 租赁底价 | 12.543408 万元/月 | 租赁期限(年) | 10年 | ||
| 租金支付方式 | 按季度支付 | 免租期 | 10个月,每年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减免 | ||
| 租金递增方式 | 自第四年起每两年递增3% | 招租用途 | 经营特色餐饮、酒店的面积不低于承租面积的50%,其余租赁面积承租方自行开设业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规定的用途) | ||
| 产权证号 | 108房地证2014字第号01519 | ||||
| 楼层 | 负1层至3层 | 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
| 房屋证载用途 | 商服用房 | 招租面积(㎡) | 6968.56 |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移交时限 | 招租方自签订合同、三方协议且全额收取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30****商铺现状移交清单移交标的,最终以招租方发出的《商铺交付通知单》约定的交付日期为准。 |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 评估/咨询/估价报告文号 | **同诚【2026】咨字第0056号 | ||||
| 评估/咨询/估价基准日 | 2026-05-08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系不动产权大证,尚未进行分割,证载面积14338.28㎡,本次招租面积约6968.56㎡,其中负一层1919.89㎡,第一层1469.59㎡,第二层 1469.59㎡,第三层2109.49㎡。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三方机构测绘报告取得,招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2.据《咨询报告》载:咨询对象的《**市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工业园****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工业园****公司已变更为**两江新区龙兴****公司,因此本次咨询按其已变更的企业名称进行描述。
本项目产权人(**两江新区龙兴****公司)与招租方(****)不一致,产权人已将本项目标的出租给招租方经营管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除与本项目招租方(****)签订《两江新盛配套商业租赁合同》外,还须与本项目招租方和产权人签订《三方协议》。
3.本次招租区域现场实际门牌地址为龙兴镇普褔大道482号附12号至13号、普褔大道484号、普褔大道486号附4号、瑞福路4号2-7、2-18、2-19、3-6、3-7、4-2、瑞褔路6号3-2、3-20、4-14、4-15,产权证地址为龙兴镇瑞福路2号,本次招租按照实际门牌地址进行披露。
4.标的有抵押,招租方已征询产权人确认,本次招租已告知并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招租方可以按约定如期移交标的给承租**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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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黄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8229/186****2053 | ||
| 招租方名称 |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 | |||
| 评估备案机构 | - | |||
| 以下交易条件为招租的基本条件,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承租人在提出承租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招租文件和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 | ||||||
|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 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意向登记,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交易双方按照招租底价与合格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承租方。
3.为保护招租方和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招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招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招租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承租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与招租方和产权人签订三方协议或未按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其余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承租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标的装修及管道建设情况;(2)标的是否通水、电、气、网络等;(3)能否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等;(4)标的及周边楼盘现状、商业配套现状;(5)标的周边道路、配套设施、环境、工程配置条件等;(6)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三方机构测绘报告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等]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和租赁合同及公告的相关约定使用。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若需实地踏勘,可联系招租方衔接相关事宜(至少提前一天)。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承租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相关款项、放弃承租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公告公示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招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步按本公告公示的三方协议版本与招租方、产权人签订三方协议,且须在租赁合同及三方协议签订当日,将首期租金(3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 https://www.****.com/News2017?id=204),剩余租金由招租方与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及三方协议约定执行。承租方须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划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因承租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三方协议的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租。
6.意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将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末月租金的3倍标准)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满如承租方无违约情形的,招租方将在标的清退手续完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承租方违约或造成招租方损失,招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本次招****广场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承租方若因氛围营造或经营需要,须在不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应急、社会公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及招租方自用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方可使用。作为本次招租标的经营配套,****广场****广场使用范围图)作为承租方配套使用区域,地面广场剩余区域,由承租方自行自费完成地面整改、出入口改造、道闸安装等事项,完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规范停车管理秩序,并保障已入住和将入住商家的免费停车权益。
8.意向承租方须同意承租后:(1)主力业态为特色餐饮、酒店两个大类。主力业态面积不得低于承租面积的50%。其余租赁面积由承租方自行开设业态。(2)自接房之日起,9个月内需实现主力业态开业。改变主营方向或主力业态的,应提前征得招租方同意。(3)承租方自营面积不得低于承租面积的50%。其余租赁面积可对外联营或转租分租,非自营面积,整体承租方事先向招租方报备,并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招租方备案。未备案视为擅自转租分租。(4)不得将租赁房产及其经营权进行抵押、质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5)同意自愿申请办理赋予商业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6)经招租方书面同意可分租的整体承租方,同意若国家出台租金减免政策,整体承租方应当按政策要求不赚取租金差价,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
9.****商铺现状交付清单作为****商铺现状交付清单),在整个租赁期间,招租方将不再对此商业楼作任何改造与修缮。以下4项按照以下原则实施:①关于屋顶、楼板、墙面等漏水问题,由招租方**承租方共同踏勘,招租方在2026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维修完毕。物业交付之后,则由承租方自行自费负责。②关于电容问题(剩余约370KW、52.8W/㎡),若承租方确需增容,由其自行自费负责。合同终止后,增容相关设备设施归招租方所有。③关于增设外挂观光电梯问题,由承租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手续之后,由其自行自费负责。④****车行出入口问题,招租方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移植。
10.标的移交前的相关费用由招租方负责,移交后标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气、电话、宽带、空调、闭路电视、物管、场地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社会综合治理、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费、防火安全、门前三包、保卫、卫生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需招租方名义缴纳的以招租方名义缴纳)。
11.除办理赋予商业租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产生的费用由招租方承担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由招租方、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12.本次招租面积系招租方根据三方机构测绘报告取得,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误差,最终标的面积以现状交付为准,不因面积不符而影响成交结果。
13.备查资料:产权证、咨询报告、测绘报告、两江新盛配套商业租赁合同、三方协议、商铺现状交付清单、地面广场使用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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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5.00 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陆盼盼 | 联系电话 | 023-****36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