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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183MA2GY7CQ9W | 建设单位法人:季冰 |
| 付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区渌渚镇上畈村第1幢3楼 |
| ******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20万吨/年固危废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区渌渚镇上畈村(******公司厂区内) |
| 经度:119.740240 纬度: 29.8737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15 |
| 杭环富许审〔2024〕5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83MA2GY7CQ9W001V |
| 2026-02-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0 |
| 16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183MA2GY7CQ9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集团****公司 |
| 913********921135A | 验收监测单位:**华测****公司,**市****公司 |
| 913********6216301,913********2629086 | 竣工时间:2026-03-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1557 |
|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次技改项目在原有固危废20万t/a处置总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将危险废物处置种类、数量进行调整(由现有的“危险废物18万t/a,污染土与一般固废2万t/a”处置规模调整为“危险废物14.5万t/a,污染土与一般固废5.5万t/a”)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改项目在原有固危废20万t/a处置总规模不变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将危险废物处置种类、数量进行调整(由现有的“危险废物18万t/a,污染土与一般固废2万t/a”处置规模调整为“危险废物14.5万t/a,污染土与一般固废5.5万t/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暂存、预处理、输送、投加、焚烧 | 实际建设情况:暂存、预处理、输送、投加、焚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废水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用于半固态废物调质后再泵送入窑尾分解炉或直接喷入窑内焚烧处置,不外排。职工食宿位于厂区外的山亚村(租用民房),厂区外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预处****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中,纳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纳管废水中氨氮、总磷达《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处理厂处理后外排。厂区内生活污水依托******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理出水回用于水泥生产线冷却水系统,回用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执行。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提高装备配置的密闭性、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采用先进适用的废气治理技术和装备。企业应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同时做好对员工的防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废气治理设施方案,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详见环评《报告书》。 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在高噪声设备底部增设防震垫,对主要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噪处理,并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关系。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废物暂存间,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固废的技术规范,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并在项目正式投产之前与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地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等废水用于半固态废物调质后再泵送入窑尾分解炉或直接喷入窑内焚烧处置,不外排。职工食宿位于厂区外的山亚村(租用民房),厂区外生活污水利用化粪池预处****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中,纳管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纳管废水中氨氮、总磷达《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处理厂处理后外排。厂区内生活污水依托******公司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处理出水回用于水泥生产线冷却水系统,回用水质参照《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执行。 (二)废气污染防治要求。提高装备配置的密闭性、连续化、自动化水平,采用先进适用的废气治理技术和装备。企业应安装废气收集、净化装置,同时做好对员工的防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废气治理设施方案,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详见环评《报告书》。 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计算结果,本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三)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企业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车间,在高噪声设备底部增设防震垫,对主要噪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降噪处理,并妥善处理好与周边关系。 (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要求。固体废弃物应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规范设置废物暂存间,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的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固废的技术规范,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必须收集后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统一处理,并在项目正式投产之前与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禁委托无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处置危险废物,严禁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
| 将配套锁风装置改造为密闭输送系统无旁路放风系统。依托的焚烧废气设施“低氮燃烧+分解炉助燃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窑灰-石膏法脱硫技术+精准SNCR脱硝+布袋除尘”,实际为“低氮燃烧+分解炉助燃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窑灰-石膏法脱硫技术+DSR+SNCR+SCR脱硝整体脱硫脱硝工艺+布袋除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按照《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VOCs2.293吨/年、汞(Hg)10.2千克/年、铅(Pb)59.8千克/年、镉(Cd)2.4千克/年、铬(Cr)48.6千克/年、砷(As)33.4千克/年。你单位应依照省和当地相关规定,及时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事宜。 五、积极做好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一旦发生不当,危及环境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直到停业整顿。 六、建设单位需严格做好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设计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环保设施)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信息公开要求。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对项目建设运行全过程信息全公开负责。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按照《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实施后企业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VOCs2.293吨/年、汞(Hg)10.2千克/年、铅(Pb)59.8千克/年、镉(Cd)2.4千克/年、铬(Cr)48.6千克/年、砷(As)33.4千克/年。你单位应依照省和当地相关规定,及时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相关事宜。 五、积极做好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一旦发生不当,危及环境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直到停业整顿。 六、建设单位需严格做好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设计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含环保设施)进行安全生产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完善落实,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要求;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专人负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账和维护管理制度,对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操作、危险作业等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同时依法依规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信息公开要求。要求企业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并对项目建设运行全过程信息全公开负责。 八、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717 | 1947 | 0 | 1719 | 0 | 1945 | 228 | |
| 0.084 | 0.095 | 0 | 0.084 | 0 | 0.095 | 0.011 | |
| 0.013 | 0.015 | 0 | 0.013 | 0 | 0.015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37448 | 37448 | 0 | 37448 | 0 | 37448 | 0 | / |
| 409.2 | 286.44 | 0 | 409.2 | 0 | 286.44 | -122.76 | / |
| 818.4 | 818.4 | 0 | 818.4 | 0 | 818.4 | 0 | / |
| 82.183 | 82.048 | 0 | 82.183 | 0 | 82.048 | -0.135 | / |
| 13.491 | 2.293 | 0 | 13.491 | 0 | 2.293 | -11.198 | / |
| 1 | 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依托山亚南方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 | 依托设施已验收,不外排 |
| 1 | 1#、2#窑尾烟气治理设施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346-2023) | 依托山亚南方1#、2#窑尾治理设施(低氮燃烧+分解炉助燃空气分级燃烧技术+窑灰-石膏法脱硫技术+DSR+SNCR+SCR脱硝整体脱硝工艺+布袋除尘) | 监测2天,每天3次 | |
| 2 | 车间及贮存设施废气治理设施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 2套活性炭吸附装置 | 监测2天,每天3次 |
| 1 | 隔声降噪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 | 对风机等噪声大的设备,设置独立机房,采用隔音罩和消声器阻隔噪声的传播;对破碎机等高噪声设备设立独立基础或加减振垫等,安装弹性衬垫和保护套 | 监测2天,每天昼夜各1次 |
| 1 | 分区防渗 | 分区防渗,设有地下水监测井 |
| 1 | 废包装容器及包装物满足入窑处置要求时,入窑焚烧处置,对于不能入窑的金属容器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收集池及事故池污泥、滤渣、废活性炭、化验室废物、废机油等收集后入窑焚烧处置;窑灰与除尘灰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窑灰返窑系统,最终入窑焚烧处置;不能入窑处置的废物退回到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明性质废物根据取样分析情况进行协同处置或不予接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废包装容器及包装物满足入窑处置要求时,入窑焚烧处置,对于不能入窑的金属容器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收集池及事故池污泥、滤渣、废活性炭、化验室废物、废机油等收集后入窑焚烧处置;窑灰与除尘灰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窑灰返窑系统,最终入窑焚烧处置;不能入窑处置的废物退回到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明性质废物根据取样分析情况进行协同处置或不予接收;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1 | 积极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一旦发生生产不当,危及环境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直到停产整顿。 | 积极做好项目的环境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减缓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一旦发生生产不当,危及环境安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制止,直到停产整顿。 |
| 利用山亚南方水泥2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危废20万t/a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利用山亚南方水泥2条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危废20万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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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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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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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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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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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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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