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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因建设单位主动申请,经****规划局**分局2026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依法********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上述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 项目名称 | 许可证类型 | 许可证号 | 发证日期 |
| ******局****派出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 2024年3月25日 |
凡对上述许可证注销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部门提出反馈意见,并注明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和理由。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规划局**分局
联系地址:**市**区置信舜联大厦15楼
联系电话:0827-****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