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公司****公司第一采气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公司第一采气厂2026年**区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函》(采气一厂函字〔2025〕26号)收悉。经我厅****委员会2026年第7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市**区、**县以及**市**区、**区、**县,部署**天然气产能16.7亿立方米/年。本次项目共涉及气井373口,其中**363口,探井转生产井10口;涉及天然气井场91座,其中**井场49座,扩建井场42座;涉及站场7座,其中**中21增压站1座,改、扩建站场6座;同时配套建设单井采气管线、联络线、注醇管线、采出液输送管线、供配电系统、自控通信系统、井场道路等配套设施。本项目总投资为17310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781.43万元,占总投资的4.50%。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原有植被和土壤的破坏;管线穿越河流、冲沟和文物保护单位时采用定向钻穿越或桁架跨越方式,穿越等级公路、水泥路和铁路采用顶管穿越。管线敷设采取“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不得在**县长城沿线国家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管线穿越工程临时占用国家公益林和永久基本农田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运行期应加强沙化土地管理抚育,减少水土流失,站场建设利用空地进行绿化。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钻井废水和洗井废水用于配制泥浆进行循环利用,无法利用的统一收集后暂存于污水罐中,并交由有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压裂返排液全部由罐车收集,交由第三方单位或依托中13****处理站处理后,用于压裂液配置,不外排。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井区内道路洒水抑尘。运行期气田采出水及清罐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注水水质应满足《气田水回注技术规范》(Q/SY01004-2016)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使用新能源或符合属地管控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确保施工机械尾气达标排放;施工场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管沟开挖、回填作业严禁在4级以上大风天气施工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第三净化厂原料水罐应增设氮封设施,第一净化厂、第四净化厂、中13采出水站、北二区采出水站采出水罐内部应增设密闭隔氧与VOCS挥发抑制装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排放控制要求;集气站三甘醇脱水撬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标准限值;新增燃气压缩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加热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燃气锅炉限值。本项目氮氧化物排放量不得超过0.9265吨/年。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加强施工过程及施工期运输管理,夜间和午休时间禁止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对受施工噪声影响的居民,提前做好告知和沟通工作。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运行期清管废渣、废润滑油、废铅蓄电池、清罐底泥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贮存场所,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原则,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管线及各生产环节的巡检工作,防治污染物因跑、冒、滴、漏渗入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对地下水水质和土壤跟踪监测点监测。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注醇管线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加强管理,严防管线破裂造成甲醇外泄污染环境。修编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八)本项目塔湾变至雷**变110kV 输电线路工程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在实际排污前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承诺、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环境局及**、**分局,****环境局及**区、**区、**分局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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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