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化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 ****总局****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库〔2026〕8号)等规定,统一操作标准,规范采购流程,提升采购质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电子化采购工作。
第三条 ******是指依托“****政府******”(https://wssc.****.cn/home)分设的**********站******),********中心******系统运维和日常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监管。
第四条 网上**设立集采区、自采区和特色专区,集采区是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的交易区域,将由协议定点采购逐步过渡到框架协议采购;自采区是集中采购目录外小额零星采购区域,由采购人自愿选用;特色专区是政策赋能专项区域,用于开展绿色产品、节能产品、创新产品以及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产品的优先采购。
第五条 ******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交易规则,按照内控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和责任,******实施电子化采购,切实防范采购风险,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廉洁。
第六条 ****政府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之条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品目分类上架,不得将商品混品目上架;
(四)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五)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
(六)供应商应按照品牌厂商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对商品进行报价。在厂商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商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由采购人自行选购;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第二章 网上**供应商入驻程序
第七条 采购中心作为征集人负责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其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采用**省级集中采购年度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结果,由省本级入围厂家(或唯一授权代理商)推荐代理商(或代理商向供应商申请)授权的方式征集**代理商,按照其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
自采区和特色专区实行承诺准入制,可在公开征集期间内随时申请入驻。
第八条 ******系统注册,绑定CA证书下载征集文件,参与第一阶段框架协议采购,应如实填写产品或服务的规格型号、最高限价、供货(服务)期限、售后服务承诺等信息。
其他方式征集的供应商,应对提交的注册信息、商品(服务)登记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不得虚假注册、虚假登记。
第九条 **********中心审核合格后,其中采用框架协议征集****采购中心签订第一阶段框架协议,****中心开通供应商使用权限,******上架商品的参与报价。
入驻供应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上传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中心审核后变更。
第三章 网上**电子化采购程序
第十条 采购人应按照“无预算不采购”原则,对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要求,严禁超标准采购。对已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采购人采取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方式采购。具体如下:
(一)采购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后,****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二)采购人按照采购计划中******商品库中选择符合需求的商品或服务,创建订单时选择关联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核对采购合同、选择符合需求的供应商完成生成采购订单。
(三)供应商在接收到订单后,应依据第一阶段框架协议响应报价,不得高于入围第一阶段框架协议最高限价,且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协议供货采购的品目,采购人可采取直购、议价、竞价、需求化四种方式采购,但供应商的商品(服务)报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框架协议执行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发布订单公告信息应遵循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完整的基本原则,不得包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政府采购政策和破坏营商环境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交易业务,按照承诺和管理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程序、运行和交易规则,交易方式执行规则接受订单、响应报价,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或服务和优质售后服务。
第十四条 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引入第三方价格评估机制,对商品价格进行监测,并根据财政部门监管和市场监******运行情况,适时组织抽检和回访。如发现供货产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应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整。
第四章 网上**履约管理
第十五条 ******采购后,应对供应商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订单进行记录,汇总采购人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建立供应商履约信息档案,及时公布供应商履约记录信息,由采购人参考择优选取供应商。
第十七条 入驻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有权暂停3至6******入驻资格:
(一)无法按已报价格成交的;
(二)提供的产品、配置或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的;
(三)所销售的商品受到抽检或举报不合格,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
(四)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发生其他违反《框架协议》约定和履约承诺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入驻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已入驻供应商的服务范围(货物或服务)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在新的公开征集期内按征集要求重新提出申请,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因销售的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发投诉、诉讼,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采购中心有权将供应商的主体身份资料、登记资料、联系方式及交易信息等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网上**入驻供应商的退出:
(一)供应商主动申请退出的,应提前15****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中心审核同意后停止供应商的服务功能,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交易权限;
(二)******调整取消相关品******入驻要求的,经审核无未了事项后,******交易权限;
(三)入驻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中心有权******入驻资格,视情节报请财政部门进一步处理:
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2.****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内的;
3.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5.一年内受到两次暂停入驻资格处罚的;
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被市场监督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已退出供应商应当对已达成的交易继续承担发货、退换货及质保维修、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框******电子化采购的质疑、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国家、省、市对******)规定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