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2月核准高温尼龙树脂材料生产项目的建筑方案,地址位于**县列屿镇富企企业北侧,建设用地面积16904.16㎡。
为应对未来激烈的市场发展变化,实现精细化、智能化生产需求,依业主申请,******公司于2026年7月13日向我局提出申请。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22025GG****585)、(建字第****222025GG****510)及附件、附图、附表收回,变更后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拟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在符合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拟同意该项目总平面图修改。现将调整前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公示如下:
拟对该项目设计方案进一步优化,在符合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拟同意该项目总平面图修改。
现将调整前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公示如下: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后对比 | |
| 建设用地面积 | 16904.16㎡ | 16904.16㎡ | 0 |
| 建筑总占地面积 | 6827.53㎡ | 7602.64㎡ | +775.11㎡ |
| 建筑系数 | 40.4% | 44.97% | +4.57% |
| 建筑总计容面积 | 17995.12㎡ | 19650.00㎡ | +1654.88㎡ |
| 总建筑面积 | 17456.78㎡ | 11108.66㎡ | -6348.12㎡ |
| 容积率 | 1.06 | 1.16 | +0.10 |
| 绿化率 | 0 | 0 | 0 |
| 机动车停车位 | 18辆 | 21辆 | +3 |
| 非机动车停车位 | 59辆 | 46辆 | -13 |
二、主要单体建筑调整(单位:㎡)
1#综合楼由原来平面尺寸33X15,调整为19X13,开间减少14米,
进深减少2米,层数不变。
2#门卫取消。
3#公用工程房楼栋号改为2#,平面尺寸为18X31.2米,原来建筑高
度为6.2米局部8.7米,调整为统一8.2米。
4#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地上成品消防水箱,位置大小不变,楼栋改为3#。
5#污水处理池位置大小不变,楼栋改为4#。
6#联合厂房A,11#联合厂房B取消,改为5#联合厂房。
8#甲类仓库楼栋号改为6#,平面尺寸改为10X11.7米。
9# 8号乙类储罐区、泵区楼栋号改为8#,占地面积由552.16平方米调整为476.34平方米(含12平方米泵区)。
新增7#丙类厂房,平面尺寸21X14.7米,建筑面积308.7平方米,建 筑高度12.20米。
设计单位:****设计院有限公司;
设计资质:建筑(建筑工程)甲级;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将拟核准的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四条、援引《****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申请审查过程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暂行规定》第十条、《****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三)规定,现该事项履行陈述、申辩和有要求听证权利告知。凡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可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等法定形式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依法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予以核准以上变更事项(备注:进行陈述、申辩的,需在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办公地点:**县侨兴路39号,邮编:363300,网址:http://www.****.cn/, 联系电话:0596-****335,联系人:小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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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