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城市轨道****公司年度营销策划服务(2026-2027年度)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6年07月06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城市轨道****公司年度营销策划服务(2026-2027年度)补疑1
(项目编号:****)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相关要求如下: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5万元的营销策划服务业绩,且该合同服务范围至少涵盖住宅、商业、办公楼、酒店、公寓中的任一业态;
(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及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营销策划服务业绩,且该合同服务范围至少涵盖住宅、商业、办公楼、酒店、公寓中的任一业态。
结合营销策划服务行业签署合同的普遍现象,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中关于业态的标注普遍为项目备案名、项目推广名或项目地块编号,合同正文极少直接标明住宅、商业、办公楼、酒店、公寓等业态字样。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政府职能部门核发的法定证件,均由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规划审批信息核发,其上载明的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工程性质等信息,足以客观反映项目业态属性;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公示信息亦具有同等公信力。因此,将上述法定证件及官方公示文件纳入证明材料范围,既能够有效弥补合同文本业态标注不直观的行业惯例缺陷,也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鉴于以上原因为多维度、更加全面、更加官方、更加客观地反映业态真实要素,恳请贵单位就前述业绩证明材料范围予以澄清确认:
资格审查业绩及评分业绩中涉及到的证明材料,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除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外,以下材料是否亦可同等作为业态的有效证明:
①官方政府职能平台公示文件(如:房产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官方公示截图);
②政府职能部门核发法定证件(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回复:以上证明材料予以认可,证明材料应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小组评审。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
地址:**市**区**路17号
联系人:储工
电话:0551-****9058
代理机构:****
地址:**市**新区**路2588号(**大道与**路**)六楼
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3056,****3831
2026年7月13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6年07月13日
附件:补疑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