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温环文停建〔2026〕1号

审批
浙江-温州-文成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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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温环文停建〔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7-13 16:08:06

**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地址:**市文**百丈漈镇**路**号。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9 ****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6年6月9日下午,******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文**百丈漈镇**某路**号****公司进行检查,****公司在厂区西北角有在**一幢厂房,占地面积900平方米,现场无法出示该**厂房的环评审批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如你公司拒不停止建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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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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