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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资格要求
更正内容:
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2、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供应商必须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没发生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