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公司2026-2027年度NB-IoT远传水表购置项目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7月13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6年7月16日09点00分(**时间)标书代写
一、澄清内容
1、标段一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附件4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名称 |
评审标准 |
单项最高分 |
|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5万只以上,每个业绩得2分。 本项最高12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若某项业绩中,合同、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3)业绩的统计口径以甲方为依据,同一甲方的全部合同,无论累计数量多少,均按一个甲方算,不能分拆;对于不同(或相同)规格的水表采购合同,但甲方为同一单位的,只能按1个业绩计算。 (4)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5)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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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为:
| 评审因素名称 |
评审标准 |
单项最高分 |
|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1)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1万只(含)不足2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2)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2万只(含)不足3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5分; (3)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3万只(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本项最高12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用户证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DN15、DN20、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若某项业绩中,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3)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4)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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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段二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附件4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评审因素名称 |
评审标准 |
单项最高分 |
|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5万只以上,每个业绩得2分。 本项最高12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若某项业绩中,合同、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3)业绩的统计口径以甲方为依据,同一甲方的全部合同,无论累计数量多少,均按一个甲方算,不能分拆;对于不同(或相同)规格的水表采购合同,但甲方为同一单位的,只能按1个业绩计算。 (4)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5)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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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为:
| 评审因素名称 |
评审标准 |
单项最高分 |
| 投标人类似项目的业绩 |
1、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成功地向国内独立法人企业提供DN15-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供货业绩。 (1)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1万只(含)不足2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分; (2)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2万只(含)不足3万只(不含)的,每个业绩得1.5分; (3)单项合同中累计DN15、DN20、DN25口径NB-IoT无线远传水表多于3万只(含)的,每个业绩得2分。 本项最高12分。 注:(1)投标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用户证明书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上述相关证明材料中,要求合同和销售发票能显示出供货水表的规格为DN15、DN20、DN25口径的NB-IoT无线远传水表任一口径,每一发票****总局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结果截图,查验结果为“作废”“不一致”“查无此票”等的发票不计算;用户证明书需显示供货项目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完全符合供货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2)若某项业绩中,合同、所有销售发票累计的数量不一致时,应以上述证明材料中累计数量最低者作为核算供货数量的依据。除销售发票外,其余资料均需显示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且合同甲方、销售发票收货方和用户证明书出具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3)合同的供货范围的认定只要在上述口径规格范围内即可,不需要全口径规格覆盖。 (4)如上述资料未能显示完全,可以补充提供业主证明材料,但业主证明材料出具单位必须为合同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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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相应调整如下:标书代写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29日9时00分。标书代写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29日9时00分。标书代写
本项目开标时间:2026年7月29日9时00分。标书代写
本项目开标地点:****交易中心1层开标三室(**市**区乐从镇岭南大道 2 ****中心 D 座 1 楼),**公共**交易平台(**省﹒**市)(标书代写https://ygp.****.cn/#/440600/index)的“交易系统 ”模块,选择“**公共**交易管理云平台 ”访问。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已改变。标书代写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4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采购人: ****
地址: **市禅**祖庙街道同济西路16号
联系人:林工
联系方式:0757-****9071
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 **市季华五路55****中心A座33楼3301室
联系人:黄小姐
联系方式:0757-****5203-313
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