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5号)、《****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5〕1号)、《****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准入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心字〔2025〕23号)等文件精神,****拟于近期对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且需进行重新评估的定点医药机构、市本级既往开通过门诊慢特病服务****服务处****医疗机构、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评估未通过以及本次新申报长护定点护理机构的相关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现就本次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一)定点医药机构:已纳入医**点管理,但因重大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进****医疗机构****药店;
(二)市本****医疗机构:已纳入市本级医**点管理且符****医疗机构;
(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2026年第一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准入未通过,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以及本次自愿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原“一市三区”的分支机构或者站点应单独申请,注册登记时间根据在当地实际业务开展时间来认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大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进****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统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诊所****诊所)备案证;
4、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人员信息表;
6、相适的临床科室清单、大型医疗设备清单、诊疗项目清单、医保药品和价格收费清单;
7、年度医疗服务开展情况表和服务就医人员名单;
8、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9、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10、医保基金使用预测性分析报告;
11、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函;
12、与评估细则中的各项评估指标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二)重大信息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准****药店需提供的材料:
1、****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医保基金使用预测性分析报告;
8、服务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药品和收费标准清单及年度药品销售收入情况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函;
11、与评估细则中的各项评估指标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三)申****医疗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3);
2、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
3、****医疗机构需递交承诺书;
4、****医疗机构申请表填写说明中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5、与评估细则中的各项评估指标相对应的佐证材料。
(四)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诊所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的机构,****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4、场地为自有的,应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场地为租赁的,应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5、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医疗或养老机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护理设施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6、提供工作人员名册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劳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提供符合长护协议管理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9、提供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10、其他与评估准入指标相关的佐证材料。
三、准入流程
(一)集中受理申请
申请机构按要求将需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而且必须印制成册)于2026年7月17****保障部门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受理地点(各县(市、****保障部门)及联系方式:
****保障局咨询电话:0793-****919,****270
****保障局:****中心2楼
受理部门:医药服务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310,****500
****保障局:广信区**七六路46号
受理部门:医药服务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180
****保障局:**街道丰溪路299号
受理部门:医药服务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807
****保障局:博士大道社保大楼二楼
受理部门:医药服务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106
****保障局:****中心四楼
受理部门:定点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927
****保障局:****中心5楼
受理部门:基金监管与医药服务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106
****保障局:****中心2楼225室
受理部门:信息稽核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101
****保障局:****中心一楼
受理部门:医保医药服务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288
****保障局:****中心2楼
受理部门:业务科、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591
****保障局:**县**商业大道人社大楼3楼
受理部门:定点服务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595
****保障局:****政府大楼2楼
受理部门:信息服务保障科、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399
****保障局:****卫健委办公楼2楼
受理部门:定点管理股、长期护理保险股室
联系电话:0793-****986
(二)初审评估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执行业务受理、资料审核及初审结果上报流程,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材料及名单于2026年7月24日****服务中心。
(三)综合审核
对通过现场初审达到准入条件的,****中心通过邀请第三方力量或基于现有的医药机构准入评估专****小组开展综合审核。
(四)评估结果公示及运用
对于通过综合审核的相关机构,****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保障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对于未通过综合审核的,解除相应服务协议或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五)签订服务协议
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应投诉举报问题线索或收到举报线索但经核实不影响评估结果的,签订服务协议。其中对于新纳入定点管理的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公司按要求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按规定加强服务和管理;对于重大信息发生变更进行重新评估且通过本次评估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继续履行;对于通****医疗机构评估的,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其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1. 上****医疗机构申请表
2. **市****药店申请表
3. ****医疗机构申请表、门诊慢特病药品供应配备情况表及承诺书
4. **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及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名单
5.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药店)
6.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7.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医疗机构)
8. **市基本医疗保险定****医疗机构)
9. **市市本****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
10. **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居家护理)
11. **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评估表(机构护理)
12. **市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社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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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