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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电话/传真:029-****1282
通讯地址:**市**区韦曲街道**街399号
邮编:710100
| 序号 | 批复名称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发文时间 |
| 1 | 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6〕12号 | ****项目 | **** | **市**区郭杜街道郭杜南街1号 | 2026年7月10日 |
| 2 | 关于******公司航空、航天、船舶、汽车等零部件产品新增电泳工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市环长批复〔2026〕13号 | 航空、航天、船舶、汽车等零部件产品新增电泳工序建设项目 | ******公司 | **市**区滦镇小新村小新街369号 | 2026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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