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经济开发特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的公告

审批
四川-广元-旺苍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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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旺****管理委员会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13

2026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旺****管理委员会用地于1992年11月10****政府批准,现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二、批准用途:****开发区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旺****社区四组(原**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

四、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旺****社区四组(原**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集体土地3.931亩(耕地1.875亩、其他农用地0.439亩、建设用地1.617亩)。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23〕10号)《****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旺府发〔2023〕25号)有关规定执行,旺****社区四组(原**县百丈乡新桥村二社)征收农用地补偿标准为5.98万元/亩,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计算,其中30%为土地补偿费,70%为安置补助费。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通知》(广府函〔2024〕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依据《******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以及《****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旺人社〔2022〕2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按照“即征即转”的原则实施户口“农转非”,按照“人地对应、征谁转谁”的原则,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纳入社会保障。

七、征收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10月10日。

八、公告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8月11日。

九、其他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若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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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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