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购置血液透析机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二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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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血液透析机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购置血液透析机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购置血液透析机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品目一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格林****公司
地址:**省******办事处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7组团开心蘑菇城C-L2-02商铺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人:**** 所投产品(五)挂式消毒机,制造商:******公司,品牌:正华牌,型号:ZH/KXD-B100)不符合“新消毒产品”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一节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之“(五)挂式消毒机”的技术参数要求:“★1、产品属于二类消毒产品,且为新消毒产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此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技术不响应将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详细见附件1和附件2 中标人(****)在《报价明细表》(见附件3)中填报的挂式消毒机产品为制造商“******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ZH/KXD-B100”。 ****委员会官方“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平台(消毒产品批件库)中,以产品名称“正华牌ZH/KXD-B100型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ZH/KXD-B100”及制造商“******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结果均为“无数据”。详细见附件4和附件5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此类****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认定是新消毒产品,以新消毒产品名誉对外宣传和销售(详细见《附件6-消毒管理办法-新消毒产品》、《附件7-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中标****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平台查询均为无数据,说明中标人未能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若有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仅证明企业具备消毒器械的生产资质,与“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前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证明企业生产条件合格;****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证明具体产品属于“新消毒产品”范畴。根据上述法规,新消毒产品的批件文号格式应为“卫消新准字(年份)第XXXX号”。若中标人提供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也不能作为产品是新消毒产品的证据。应作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处理。
法律依据: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五)挂式消毒机:“★1、产品属于二类消毒产品,且为新消毒产品,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详细见《附件4-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五)挂式消毒机技术截图》 。 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 评分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第2项技术实质性响应审查,须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带★号条款,详细见《附件5-第二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截图》。 3、《消毒管理办法》及《新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明确定义“新消毒产品”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此类****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方可认定是新消毒产品,以新消毒产品名誉对外宣传和销售。 详细见《附件6-消毒管理办法-新消毒产品》、《附件7-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质疑事项2:中标人**** 所投“调Q激光治疗仪”(品目一核心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品目一中“调Q激光治疗仪”的第2条明确规定:“1064nm≥800mJ(调Q模式);532nm≥400mJ(调Q模式)” 。 根据中标人:****在《报价明细表》中填报的制造商:**亚格****公司及规格型号:YMT-500-I,经查阅该产品制造商在其他项目投标用的同品牌同型号整套资料(见附件8-调Q全套资料-YMT全套招标资料)中,****管理局认可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592),显示该产品的实际性能参数为: 1064nm激光终端输出最大能量为500mJ(检测报告第1页结论显示556.4mJ,且厂家技术参数标称为≤500mJ)。 532nm激光终端输出最大能量为200mJ(检测报告第1页结论显示203.0mJ)。 该产品实际最大输出能量(1064nm≤500mJ / 532nm≤200mJ)远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强制性最低标准(1064nm≥800mJ / 532nm≥400mJ),差距分别达37.5% 和50%。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招标文件规定:技术参数中“★”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详细见附件1-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五)挂式消毒机技术截图、附件2-第二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的符合性审查表截图。 说明: 该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激光能量)为“★”号条款。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不符合实质性要求,即便其投标文件文本应答“满足”,也因产品本身参数不足而构成虚假承诺,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标书代写
请求:请求事项一: 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对中标人所投“挂式消毒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进行核查。如确认未提供或提供的批件无效,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符合性审核不通过处理,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建议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请求事项二: 请求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对中标人(****)所投“调Q激光治疗仪”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重新审查核实。如确认不满足,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其提供文件不实,应根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依法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建议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终极请求:依法暂停该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对中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进行重新审查。认定中标人“****”在“调Q激光治疗仪”和“挂式消毒机”两项产品上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法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建议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份质疑的提出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不予受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经查看评审资料,贵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贵公司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故资格性审查之****公司权益不会产生实际影响,****公司的权益。因此,贵公司不****一中标结果依法提起质疑的资格。 财政部留言回复中针对类似情形“政府采购项目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其他供应商的采购结果”,亦作出了明确回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标书代写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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