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智慧物流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6-J1-990506-JGJD)采购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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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智慧物流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质疑函的答复标书代写


质疑供应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刚
委托代理人:汪国东 联系电话:131****1778
地址:**市**区漕溪路250号**大楼A904室
邮编:200235

******公司:
我单位于2026年7月13****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智慧物流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质疑函,经核查,贵公司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质疑形式要件齐全,我单位予以受理。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将一项非国家强制、无明确检测标准、第三方机构事实上难以开展的“WMS兼容性检测报告”设置为交货时必须提交的实质性条款,且未披露校方WMS系统任何技术参数、未明确检测依据与合格标准,该要求不具备可操作性,实质上是变相限定特定供应商、排斥潜在竞争者,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为院校智慧物流实训一体化设备采购,为了满足实训教学核心功能,所有设备、机器人、调度系统必须与校方现有WMS实训系统深度打通,数据互通、流程联动。系统兼容情况直接决定项目交付后能否正常开展教学,该检测报告要求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高度匹配,不存在不合理限制、差别待遇情形,****公司提出的全部事实依据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兼容性检测无强制国标、无合规检测机构、无法出具报告”的答复
1. 是否强制检测不影响采购人设置履约验证要求
该条款是基于满足采购人的教学实际使用需求设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二款“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准入的最低门槛,而非采购人设置履约要求的唯一依据。采购人完全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在履约验收环节设置高于强制性标准的验证条件。软件兼容性测试存在通用国家标准:GB/T 25000.51《软件质量模型与度量》、GB/T 32903《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评价》,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可依据上述国标,结合采购人现场系统接口参数定制检测方案,并非无检测依据。
2. 市场具备大量CMA/CNAS软件检测机构,可合法出具兼容性检测报告
根据CNAS-CL01-A019《****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软件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软件检测领域的能力认可范围明确包含兼容性测试-。国内具备CMA资质、CNAS认可且能力附表覆盖软件功能、性能、兼容性、信息安全等全品类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测评机构数量充足,可依据GB/T 25000.51等标准提供验收测试服务。具备 CMA/CNAS 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可结合校方现场 WMS 接口、业务流程编制专项检测方案,形成具备验收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二、关于“未公开WMS技术参数,供应商无提前检测条件、形成排他壁垒”的答复
1. 校方WMS系统参数属于内部教学业务信息,并非采购文件必须前置披露内容标书代写
采购文件已明确履约逻辑:成交供应商设备进场后,现场接入校方现有WMS系统开展全流程联调,完成实测后委托第三方检测,并非要求供应商投标前完成检测。投标阶段仅要求供应商出具兼容承诺,未要求投标时随文件提交检测报告,不存在利用系统参数设置投标门槛。标书代写
2. 不存在仅提前对接方可中标的排他条件
所有合规供应商均可在交货进场后,利用现场真实WMS环境开展适配、调试、检测;无论是否事前接触校方系统,只要产品具备通用标准化对接能力,均可在交货、安装完成后完成检测并交付报告。采购文件未设置任何前置对接、提前测试的隐性门槛,未向任何供应商提供差异化项目信息,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歧视待遇。标书代写
三、关于“交货节点无法完成检测,流程矛盾、偏向特定供应商”的答复
1. “交货”定义为设备到货并完成现场安装调试,并非单纯货物送达
在采购文件语境下,“交货”包含设备到货、现场安装、系统对接调试等履约环节,并非质疑人理解的仅货物到场。采购合同约定30个工作日内完**装调试交付,周期完全覆盖设备部署、系统联调、第三方现场检测、报告出具全流程(常规软件检测周期3—7个工作日),预留充足检测缓冲时间,不存在客观无法完成的情形。标书代写
2. 检测流程可与安装调试同步推进,不存在逻辑冲突
供应商可同步实施设备部署、系统接口开发、业务联调,同步邀请第三方机构驻场实测,全部调试完成后即可出具检测报告,完全可在整体交货履约阶段一并提交,未违背检测行业常规流程。质疑人割裂“交货”与“安装调试”的定义,片面解读采购文件条款,与文件本意不符。标书代写
四、关于“仅承诺函即可保障兼容,检测报告属于过度要求、加重成本”的答复
1. 承诺函仅为履约保证,无法客观证明实际兼容效果
本项目为院校教学实训设备,系统互通是核心教学功能,仅书面承诺无法量化验证设备与现有WMS的数据交互、业务流程联动效果。第三方检测报告通过标准化实测、数据留痕,可客观证明兼容性达标,是保障教学功能落地、规避后期验收纠纷、维护校方教学权益的必要佐证材料,与项目核心需求高度相关,不属于无关、重复要求。
2. 检测成本属于正常履约配套成本,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无差异化负担
该要求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完全相同,不存在单独抬高某一方成本情形;具备成熟物流设备集成能力的供应商均有成熟第三方测评**渠道,相关成本已纳入常规项目实施成本,未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门槛。
五、针对“条款存在控标、排斥潜在供应商嫌疑”的质疑答复
综合前述事实:本条款设置具备明确教学刚需、存在合法检测标准与市场服务主体、对所有供应商统一适用、无前置排他条件、履约周期充足,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竞争的客观效果。质疑人仅依靠主观推测认定“控标”,未提交任何能够证明采购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制竞争的实质性证据,该猜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对贵公司的两项质疑请求均不予支持。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有关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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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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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答疑公告
广西建设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智慧物流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6-J1-990506-JGJD)采购文件质疑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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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代写
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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