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社区东滨路4351号荔源商务大厦B1122
中标(成交)金额: 493,911.38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 名称 | A座十二楼室内装修工程项目 |
| 施工范围 | 1.拆除原静电地板、门窗、强弱电线路;2.修缮墙面、天花;3.铺设防静电地胶;4.新装强弱电路、照明系统及门窗等。详见采购文件。 |
| 施工工期 | 总工期为45天(日历天)以内,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方通知为准。 |
| 项目经理 | 郑玉丽 |
| 执业证书信息 | 粤144********00104 |
七、****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 投标报价(元) | 诚信部分 | 技术部分 | 综合实力部分 | 价格得分 | 综合得分 |
| **** | 493,911.38 | 5.0000 | 50.0000 | 5.0000 | 40.0000 | 100.0000 |
| **市****公司 | 521,895.89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7.8555 | 97.8555 |
| 深****公司 | 561,952.63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5.1568 | 95.1568 |
| **市****公司 | 565,376.67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4.9439 | 94.9439 |
| 中建港湾****公司 | 572,156.91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4.5298 | 94.5298 |
| **市****公司 | 579,840.16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4.0722 | 94.0722 |
| 万祥****公司 | 597,361.63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3.0729 | 93.0729 |
| 深****公司 | 618,892.23 | 5.0000 | 50.0000 | 5.0000 | 31.9223 | 91.9223 |
八、公告期限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如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登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依次点击“采购结果”-“采购结果质疑”-“发起质疑”填写并提交相关资料,并同步提交纸质质疑材料原件。纸质材料可选择现场提交或邮寄方式(邮寄交邮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接收地址为:**市**大道3688号****汇元楼247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1025)。请务必注意,质疑的有效时间及受理依据,均以系统提交时间与纸质材料送达时间中较晚发生的时间为准;若系统内提交的电子版质疑内容与后续送达的纸质件存在不一致之处,将统一以最晚收到的材料作为最终处理依据。请各供应商知悉并妥善安排,确保材料及时、一致地提交。
3.投标文件
采购人可自行登录“****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点击“采购结果”菜单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 ****
地 址: **市**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冀老师,(0755)****3115
2.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 黄老师
联系方式: 075****32310
十一、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的A座十二楼室内装修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A座十二楼室内装修工程,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从业人员72人,营业收入为5738万元,资产总额为328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