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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开发区******局 ******局****分局关于审批**市**区2024年度第四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市审批权)的请示》(穗**规划**报〔2026〕9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使用0.8310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区将榄核镇****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809公顷(其中耕地0.03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0501公顷,以上合计0.8310公顷集体土地不征收,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上述批准建设用地0.8310公顷,****政府依法依规供应。
二、****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确认信息编号:****)。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五、****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附件下载:农转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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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