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市五象新区良玉大道以北、体强路以东NNCR011****500025号出让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30天 | 公示时间 | 2026-07-13 19:40 至 2026-08-12 19:40 | |||
| 行政区划 | **壮族自治区-**市-**区 | 地块面积(m2) | 9767.68 | |||
| 地块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市五象新区良玉大道以北、体强路以东 | |||
| 经度 | 108.385195 | 纬度 | 22.730139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6-06-24 至 2026-07-07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韦工 | 单位联系电话 | 0771-****812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韦工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0771-****812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杜工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0771-****64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壮族自治区**市**区锦春路3-1号 | |||||
| 报告主要结论 | 本次调查地块为**市五象新区良玉大道以北、体强路以东NNCR011****500025号出让地,位于**市五象新区良玉大道以北、体强路以东,占地面积为9767.68m2(折合14.65亩),中心坐标取东经108.385195°,北纬22.730139°(X:539564.807,Y:****697.374 )。 调查地块原权属为**市**区那黄村,调查地块原名称为450****00207GB00012、450****00207GB00043宗地(详见附件5)土地用途为旱地,占地面积为9208.69平方米。根据《广******厅关于**市2012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可知,调查地块于2013年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商业)用地、商务全融(办公)用地、****旅馆业)用地、公园与绿地、****广场)用地,均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16年,****将调查地块出让至**威宁****公司,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商业)用地、商务全融(办公)用地、****旅馆业)用地、公园与绿地、****广场)用地。2021年,根据《******局关于给予**威宁****公司办理450****00207GB00012、450****00207GB00043宗地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手续的通知》可知,良玉大道北侧、体强路东侧的450****00207GB00012和450****00207GB00043两宗地,调整后地块新编宗地号为450****00207GB000147、450****00207GB000148和450****00207GB000149三宗地,宗地面积分别为:7419.86平方米、1671.03平方米、117.89平方米,共计9208.79平方米。其中,450****00207GB000147宗地土地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旅馆用地。450****00207GB000148和450****00207GB000149宗地土地用途为公园与绿地。2025年,根据《NNCR011****500025号出让蓝线图》及2026年的《******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五象自然)2026-0020)可知,调查地块名称变更为NNCR011****500025号出让地,调查地块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同时结合调查地块的地理位置,因此将调查地块命名为**市五象新区良玉大道以北、体强路以东NNCR011****500025号出让地块。 2025年12月,****将450****00207GB000147、450****00207GB000148、450****00207GB000149三宗地整体收储,且往周边区域南侧外扩增加了666.12平方米的面积,地块面积从原来的9101.56平方米调整为9767.68平方米,地块名称变为NNCR011****500025号出让地,****政府储备用地。根据收储合同约定,**威宁****公司应保证收储地块,须有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确认该宗地是否需要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无污染或修复完成的有关文件作为验收条件之一。故要求**威宁****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该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后,交由****验收。 根据《******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五象自然)2026-0020)及《****五象新区玉洞片区**(局部)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则编号****等局部地块维护方案可知,调查地块范围内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比例为 1%—3%,其余为城镇住宅),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分别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第二类用地类型,因此,从严要求本次调查地块执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限值。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1)调查地块内历史种植玉米、花生等农作物期间灌溉水为大气降水,施加的肥料为农家肥和复**;为治理虫害,适量使用农药防治害虫。农家肥使用量不大,并未大规模的在地块内进行堆放,且很容易被分解消化,对地块的土壤的影响较小;适量使用复**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较小,且地块历史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正常使用市面上有合格证的正规农药,使用后会降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风险较小。(2)调查地块历史至今使用功能简单,不涉及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不存在由生产活动造成的潜在污染。(3)根据周边企业的产排污分析可知,这些企业均不涉及工业生产活动,在运营期间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处置处理措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影响不大。 综上所述,对照《**市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细则》(南府规〔2026〕8号)中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采样分析等后续调查工作的8种情形,调查地块****加油站,****集团****加油站,已建成尚未投入使用,未产生污染物及对环境造成影响;****集团****加油站位于调查地块西北面986米处,已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有效,对地块环境影响可以忽略。其余情形均不存在,调查地块环境可以接受,故调查地块可结束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按规划用途使用,进行下一步开发与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