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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5********2747640 | 建设单位法人:刘伟 |
| 李小俊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成****开发区 |
| **省**市高新区吉泰路688号 |
| 江沙203-7HF井组(江沙203-8HF井)钻采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8-陆地天然气开采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721-B0721-陆地天然气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通济镇泉水村7组 |
| 经度:104.762490 纬度: 31.09707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29 |
| 德环审批〔2024〕9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85.68 |
| 221.78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5********274764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蜀****公司 |
| ****0100MA6CQ5TN7K | 验收监测单位:**中****公司 |
| ****0108MA6CLTD64C | 竣工时间:2025-11-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scsrc.****.top/nd.jsp?id=59 id=59#route=%2Fnd.jsp%3Fid%3D59%26id%3D59 device=pc preview=pc |
| 天然气开采 | 实际建设情况:天然气开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口开发井 | 实际建设情况:2口开发井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钻前工程、钻井工程(水基钻井液)、采气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钻前工程、钻井工程(使用水基+油基钻井液)、采气工程 |
| 钻井工程增加油基钻井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水:洗井废水、可回用的钻井废水和压裂返排液用****基地全部用于压裂液的配置,不外排;不可回用的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用密闭****处理站预处理后回注,不外排。采气废水暂存污水罐后及时通过罐****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地层水综合利用站处理后达标外排或转运至区域内有处理能力且环保手续齐备的回注站回注处置,不排入附近地表水体。固废:水基岩屑、废弃泥浆**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回收站处理;油基钻井产生的岩屑在泥浆不落地装置附近设置钻井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库,重点防渗,及时全部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废油通过设置废油桶集中收集后回收综合利用;采气期生活垃圾通过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满足会用要求的回用,不满足回用要求的废水147.84t,采用密闭罐****处理站处理后回注;设置了储液罐储存压裂返排液,可回用部分回用,不能回用部分废水2853.4m3,经密闭罐车****处理站处理后回注;采气废水经污水罐暂存,通过密闭罐车拉运**省****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用于光******公司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循环冷却系统补充用水,不排放。固废:江沙203-8HF井钻井期间水基岩屑产生量为561.33t,拉运至**综合利用站使用;油基岩屑经负压振动筛减量化处理后产生量为554.30t,通过岩屑罐收集后,立即拉运至资质单位**华洁危险****公司处置;施工期间生活垃圾由垃圾桶集中收集,定期清运,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由施工单位收集后交厂家回收;废油收集后用于配置油基泥浆等综合利用;含油沾染物1.54t,经危废暂存间暂存,拉运至资质单位**华洁****公司处置。 |
| 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未经****基地暂存,降低了暂存、转运风险;压裂返排液和采气废水处置去向变化,与环评预期环境效果一致;废包装材料去向发生变化,满足环保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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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沉淀池、环保厕所、排水沟、各类废水收集罐 | 无 | 施工期设置了沉淀池、环保厕所、排水沟及各类废水收集罐;运营期设置了采气废水收集罐。 | 无 |
| 1 | 钻前施工扬尘采用洒水降尘、施工机械尾气自由扩散;钻井过程中备用柴油机燃油废气,通过自带排气筒排放,自有扩散;废渣收集罐加盖密封,减少油基泥浆钻井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测试放喷的天然气经专用放喷管线引至放喷池后点火燃烧;水套炉废气自带排气筒排放;放散废气通过15m放散管自由扩散排放。 | 施工期间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运营期无组织排放执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水套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环境空气质量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要求。 | 采取了洒水降尘,施工机械自由扩散排放;采用网电,未使用柴油发电机;油基岩屑收集罐加盖密封;修建了放喷池,放喷废气燃烧排放;水套炉废气通过自带排气筒排放; 依托已建15m放散管。 | 场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测,水套炉排气筒的颗粒物、氮氧化物 、二氧化硫、林格曼黑度有组织监测;周边居民点非甲烷总烃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
| 1 | 合理布局,低噪声设备,采用柔性连接、采用软截垫层减振,放喷池三面围挡。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 钻井期项目钻井作业采用网电,测试放喷选择在昼间进行,放喷池周围设置了三面挡墙,采取了降低钻井参数、配备减震器等措施。 | 施工期、运营期厂界噪声、敏感点噪声监测 |
| 1 | 对放喷池、方井及钻机基础、泥浆不落地系统、泥浆循环系统、油罐区、油桶堆放区、钻井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间、发电机房及电传系统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加强钻井期间对周围地下水水质的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 井场采取了分区防渗,对钻井基础区域、放喷池、柴油罐区、平台水池、发电机房基础、危废暂存间、岩屑收集罐区、隔油池和泥浆循环系统等区域,进行了重点防渗。江沙203-8HF井钻井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单位对区域地下水进行了监测,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
| 1 | 水基岩屑、废弃泥浆**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妥善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回收站处理;油基钻井产生的岩屑在泥浆不落地装置附近设置钻井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库,重点防渗,及时全部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妥善处置;废油通过设置废油桶集中收集后回收综合利用;采气期生活垃圾通过设置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 | 水基岩屑产生量为561.33t,拉运至**综合利用站使用;油基岩屑经负压振动筛减量化处理后产生量为554.30t,通过岩屑罐收集后,立即拉运至资质单位**华洁危险****公司处置;施工期间生活垃圾由垃圾桶集中收集,定期清运,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材料由施工单位收集后交厂家回收;可利用废油收集后用于配置油基泥浆;含油沾染物1.54t,经危废暂存间暂存,拉运至资质单位**华洁****公司处置。 |
| 1 |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小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根据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施工方案。钻井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迹地恢复。 | 井场严格按照《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SY/T5466-2004)布局,在钻井工程实施前,钻前工程已完成放喷池、截排水沟等环保设施的建设。落实了各项环保措施,项目施工期开展了环境监测。江沙203-8HF井施工结束后,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对钻井井场进行了恢复。 |
| 1 | 设置环境风险监控和应急处置设备,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按要求严格制定并及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府、相关单位间的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实施紧急撤离、及时切断事故污染源等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在环保设施设计建设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 在钻井期间,钻井单位制定了《江沙203-8HF井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备案。应急预案明确了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处理措施、井喷和场站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废水、柴油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套外返水应急措施等,设置了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明确了职责。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510600-2025-003-L,江沙203-7HF井组已纳入该应急预案管理。本项目施工过程及运营中未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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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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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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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补偿、临时占地补偿及恢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项目采取了经济补偿措施,并有效控制了施工期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了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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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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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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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