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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
你局以书面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电****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2026年7月,该所编制的《**电****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通过我厅审查。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电****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1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莫氏家族墓,涉及多个点。建设单位可以在除莫氏家族墓之外的已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内依法开展相关建设活动。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尽可能避开莫氏家族墓。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我厅批准。
三、建设单位已在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如对文物造成损坏,请你局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鉴于地下文物埋藏存在不确定性,请你局告知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五、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电****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范围。在上述临时用地范围内,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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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