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水审批〔2026〕40号
****关于**市**县镇隆镇
平隆村**安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取水许可的批复
**县****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市**县镇隆**隆村**安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论证表B)》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县镇隆**隆村**安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市**县镇隆**隆村**安村,设计灌溉面积为388.43亩,为**项目,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属于小型灌区工程。****水库****泵站取水,设置1个取水口,****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10°22′24.10″,北纬23°24′8.89″。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设置水泵1台,提水泵型号为离心泵150-500A(Z),功率130kw,扬程85m,额定流量300m3/s。项目输水管网共计10.31km,输水经干渠输水至灌区各干、支、斗渠,对灌区进行灌溉。
二、**市**县镇隆**隆村**安村土地综****水库西干渠取水,日最大取水量2148.17m3。取水保证率为85%,取水水量可靠,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该项目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用水,早稻用水指标356m3/667㎡满足《**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25)》桂中早稻(格田灌溉)≤445m3/667㎡用水定额;晚稻用水指标506m3/667㎡满足《**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25)》桂中晚稻(格田灌溉)≤595m3/667㎡用水定额。取水符合区域水**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结合区域用水情况,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33.48万m3。
四、该项目年退水量20.09万m3,日退水量823.35m3,退水方式为面源排放,通过农田沟渠分散排入周边小河流,各溪流、冲沟,未设退水口。
五、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市**县镇隆**隆村**安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论证表B)》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项目正常运行后,如对周边群众取水造成影响的,应落实补偿措施。
六、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应当在试运行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向我局申报当年的取用水计划,按时缴纳水**税。同时,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做好取用水台账。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向我局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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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