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水利局关于贵港市平南县大鹏镇大鹏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平南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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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2026-06-29 20:40

平水审批〔2026〕71号

****关于**市**县大鹏镇

大鹏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

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县农****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市****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论证表B)》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市****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位于**市****社区等7个村,设计灌溉面积为324.96亩,为**项目,项目取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项目取水工程设置25个取水口,思洪-泵站10取水量为3.43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13.823″,北纬23°46′52.678″;蒙都-泵站10取水量为1.23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46.655″,北纬23°42′51.461″;波头-泵站02取水量为0.97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47.560″,北纬23°42′14.958″;波头-泵站07取水量为0.88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47.360″,北纬23°42′7.116″;农福-泵站01取水量为0.89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8′23.146″,北纬23°44′34.385″;农福-潜水泵04取水量为0.27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7′20.428″,北纬23°45′0.552″;**-潜水泵05取水量为4.8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23.988″,北纬23°49′27.077″;思洪-潜水泵01取水量为2.74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27.362″,北纬23°48′7.056″;思洪-潜水泵02取水量为1.37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26.843″,北纬23°47′53.139″;思洪-潜水泵03取水量为2.74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39.970″,北纬23°47′44.952″;思洪-潜水泵05取水量为5.49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7.662″,北纬23°47′19.749″;思洪-潜水泵08取水量为0.05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29.785″,北纬23°46′57.037″;大鹏社区-潜水泵11取水量为0.14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59.744″,北纬23°46′9.455″;大鹏社区-潜水泵10取水量为0.1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0.902″,北纬23°46′6.177″;大鹏社区-潜水泵09取水量为0.19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37.745″,北纬23°45′25.984″;大鹏社区-潜水泵05取水量为0.12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17.223″,北纬23°44′36.316″;大鹏社区-潜水泵06取水量为0.14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20.530″,北纬23°44′32.770″;大鹏社区-潜水泵08取水量为0.48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43.939″,北纬23°44′19.028″;蒙都-潜水泵02取水量为0.56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18.759″,北纬23°43′51.818″;平垌-潜水泵02取水量为0.45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1′54.669″,北纬23°43′16.936″;波头-潜水泵05取水量为0.3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50.339″,北纬23°42′13.670″;波头-潜水泵02取水量为0.15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51.536″,北纬23°41′55.155″;波头-潜水泵13取水量为0.49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38.080″,北纬23°41′13.619″;波头-潜水泵14取水量为0.48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10′37.419″,北纬23°41′7.230″;农福-潜水泵07取水量为0.14万m3,取水口坐标东经110°8′12.000″,北纬23°44′7.563″。项目取水方式为水泵提水,设置水泵25台,其中思洪-泵站10和蒙都-泵站10的水泵型号为离心泵ISW100-160A-15,功率15kw,流量100m3/h,扬程32m,波头-泵站02的水泵型号为离心泵ISW100-125-11,功率11kw,流量100m3/h,扬程20m,波头-泵站07的水泵型号为离心泵ISW100-160A,功率11kw,流量93.5m3/h,扬程28m,农福-泵站01的水泵型号为离心泵ISW100-160A-11,功率11kw,流量93.5m3/h,扬程32m,其余取水口的水泵型号为潜水泵QX25-12-1.5,功率1.5kw,流量25m3/h,扬程12m。

二、**市****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从大湟江、邓塘河取水,日最大取水量1524.07m3。取水保证率为85%,取水水量可靠,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三、该项目主要用于农业灌溉用水,早稻用水指标363.13m3/667㎡﹒a满足《**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25)》桂中早稻(格田灌溉)≤445m3/667㎡﹒a用水定额;晚稻用水指标517.15m3/667㎡﹒a满足《**农林牧渔业及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DB45/T804-2025)》桂中晚稻(格田灌溉)≤595m3/667㎡﹒a用水定额。取水符合区域水**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取用水合理。结合区域用水情况,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28.61万m3。

四、该项目年退水量10.8718万m3,日退水量445.5656m3,取水经过灌区灌溉后,分散排入周边低洼及小沟渠,最终分散汇入大湟江。

五、该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总量、水生态的影响及其他用水户影响较小。项目节水潜力挖掘和节水措施基本合理。你公司应落实《**市****社区等7个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水**论证表B)》提出的各项水**节约管理和保护措施。项目正常运行后,如对周边群众取水造成影响的,应落实补偿措施。

六、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技术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你公司应当在试运行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将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认证情况、试运行期间的取水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七、请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监督管理,向我局申报当年的取用水计划,按时缴纳水**税。同时,每年12月底前向我局报送当年取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做好取用水台账。下次延续取水申请,请于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45日向我局提出取水延续申请。

八、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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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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