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破解低价中标偏见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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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破解低价中标偏见
2026-07-14 09:32:39

【实务探讨】

用好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破解低价中标偏见

◆ 蒋守华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根据该规定可知,政府采购招标方式的评标方法共有两种,即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各具特点和优势,且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实际应用中,两种评标方法的命运却有天壤之别,最低评标价法基本上被打入“冷宫”,究其原因:一是采购人对“低价”过于敏感,担心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提供不了好的产品和服务,主观上不想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中标,所以排斥最低评标价法;二是一些采购人存在非分之想,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倾向性采购,以便让自己的意向供应商顺利中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倾向性打分是采购人常见手段之一。标书代写

滥用综合评分法暗藏倾向性采购风险

如果采购人是出于工作考虑,担心低价中标的供应商提供不了好的产品和服务而排斥最低评标价法,这尚情有可原,最不可原谅也是最应当抵制的,就是把上述主观意愿当成冠冕堂皇的理由,为倾向性采购打开方便之门。标书代写

笔者身边就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两次采购均被投诉,最终调查结果是存在倾向性采购行为。

第一次采购,B公司中标,A公司以B公司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为由提起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不但存在将特定面积和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而且还存在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以及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财政部门便作出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采购的处理决定。标书代写

重新采购后,A公司中标,B公司以评委打分不公平为由提起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调查发现,采购人代表确实存在给A公司打分畸高、给B公司打分畸低情形,导致评审结果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本应B公司中标,却成了A公司中标。财政部门向采购人代表调查取证,其书面答复为: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评审打分。财政部门审查评标办法发现,重新招标的评标办法跟第一次采购时基本一致,仍然将许多不能量化的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于是,财政部门再次作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的处理决定。标书代写

鉴于两次采购均被投诉,财政部门便对两次采购活动展开集中调查,并作了综合分析。该项目之所以两次采购均采用综合评分法,并将许多不能量化以及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分值高达80分),目的就是想通过评审打分的方式达到倾向性采购,让多年来一直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A公司中标。第一次采购时,因4名专家评委对实力较强的B公司打分较高,采购人代表虽然对A公司打了较高的分值,但未能将平均分值拉过来,最终结果仍是排名第一的B公司中标。排名第二的A公司便提起质疑和投诉,目的是想通过质疑和投诉程序达到取消B公司中标资格,让自己递补中标。虽然财政部门驳回了投诉,但重新组织采购的处理决定还是让采购单位和A公司燃起了可继续倾向性采购的希望。于是重新采购时,采购人代表吸取了第一次评审打分差异程度不够大的教训,给A公司打分畸高,给B公司打分畸低,最终将平均分值拉了过来,使A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发现采购单位存在倾向性采购行为后,便约谈该采购单位,要求他们在后续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该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在供应商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由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必须将价格作为评审的主要因素,即价格分应设定在60分以上,而不是只设定10分。如果价格分过低,将导致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太高,找不到对应指标,只能东拼西凑,将许多不能量化的,以及与服务质量无关的方案等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导致评委打分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标书代写

用好异常低价审查程序 遏制恶意低价竞争

笔者认为,对于采购单位担心的低价中标影响合同履行问题,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以达到遏制恶意低价竞争目的。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操作。

第一,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进行明确和细化,并测算出最高限价,未测算最高限价的,以项目预算作为最高限价,避免因采购内容表述过于笼统、服务要求没有明确提出、服务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等原因,让供应商钻了采购需求不明确的空子,报出无法认定的异常低价。

第二,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对异常低价进行审查的具体规定。根据《通知》要求,当供应商的报价出现异常低价时,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具体可结合当地的物业管理市场状况和人力**成本费用等,从《通知》要求的四种情形中选择并作出约定。除了《通知》要求的可审查情形外,《通知》还赋予了采购单位较大自主权,即“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也就是说采购单位可将异常低价情形的数值标准进行提升,但不能超过65%。

就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而言,笔者认为,将上述情形的第3项或第4项列入招标文件的异常低价审查情形比较实用,也就是说,只要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预算或控制价的45%—65%,****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可能影响诚信履约的,无论有多少家供应商,都应对其启动审查程序。

招标文件需对相关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要求:一是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对异常低价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在提供测算成本和证明材料时,应给予不少于30分钟的操作时间;二是允许采购人****委员会进行异常低价审查提供相关信息和便利条件,****委员会在遵守评标纪律、不影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三是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结束后,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须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归档。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还应明确,评标委员会是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的责任主体,不启动审查程序,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有权向财政部门反映,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标书代写

第三,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版本里注明违约惩戒性条款。合同履约验收是防范异常低价中标的最后“防火墙”。根据《通知》关于“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要求,采购单位应在合同范本中体现以下内容:一是把招标文件中的约定事项和供应商澄清或承诺的事项体现在合同范本中,包括异常低价中标供应商所作出的异常低价不影响合同履行的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二是把招标文件规定的惩戒性条款在合同中予以醒目标注,以此提醒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三是把采购单位将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监督供应商履行并组织验收的条款体现于合同范本中,并将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内容体现出来,告知如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或降低标准履行合同,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四是将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及时履行合同,采购单位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等信息体现于合同范本中,以起到提前告知作用。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以价格作为主要评审因素,不但可减少编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工作量,还可减少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量和主观随意性,更能起到防范倾向性采购的作用。因此,笔者希望,对于符合最低评标价法适用条件的项目,应大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起到节约采购成本,防范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标书代写

(作者单位:****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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