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县**赛湖冷水鱼****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我局提出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博州**县**赛湖冷水鱼****公司规模化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现决定如下: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 规模化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博州**县**赛湖冷水鱼****公司规模化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KK-652723-0003-QT-00 | |||||
| 设置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1名称:(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 详细地址 | **维吾尔自治区****县扎勒木特乡布热村乌吐哈沼泽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723MA7MGYK07J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毕福洋 联系电话:166****9993 | |||||
| 行业类别 | A0412内陆养殖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区**县扎勒木特乡布热村乌吐哈沼泽地 | |||||
| 排入水体名称:博尔塔拉河 | ||||||
| 所在流域:艾比湖流域 | ||||||
| 经度:81°3′48.452″ 纬度:44°59′3.767″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m,S= m2 | |||||
| √方形截面:L×B=0.6m×0.95m,S=0.57m2 |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 化学需氧量 | 20 | 2969.552 | 593.910 | / | / |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4 | 118.782 | / | |||
| 氨氮 | 1.0 | 29.696 | / | |||
| 总氮 | 0.2 | 29.696 | / | |||
| 总磷 | 1.0 | 5.939 | / | |||
| 悬浮物 | 100 | 2969.552 | /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标牌内容(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等)、二维码等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博州**县**赛湖冷水鱼****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全面落实论证报告中的环境保护措施。2.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按照论证报告提出的措施和建议落实。当出现环境风险事故时,积极应对并及时上报我局。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赛湖冷水鱼****公司加大人工湿地、繁育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保障正常运行,排放尾水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2.**赛湖冷水鱼****公司加强生产区尾水排口至入博尔塔拉河排污口自然沟渠日常维护、巡检,履行事权管理职责。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质评价等特殊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并按规定限制排污。3.按照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在污水入河前设置采样点,并在入河排污口设立标志牌、流量监测设备等。4.该项目的性质、规模、排污口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水处理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报批。5.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情形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需在我局办理完善相应的入河排污口变更(注销)申请(决定)书。 | ||||||
| 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仅排放放射性物质的入河排污口需要记载):无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2.你公司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我局报告并留存证据。3.你公司应当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监测》(HJ 1387—2024)表1****公司入河排污口开展监测频次不少于(半年)一次的自行监测,丰水期按季度监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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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