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文物督〔2026〕16号
常****体育局:
你局《关于审批的请示》(常文旅报〔2026〕20号),以****指挥部旧址陈列馆委托****编制的《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增补点-****指挥部旧址消防工程设计方案(审定版)》(2026年3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总体意见
原则同意《方案》。《方案》已按《〈湘鄂川黔革命根据地旧址增补点-****指挥部旧址消防工程设计方案〉评估报告》(XFFA-2025-11-(2),2026年1月4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且基本修改到位。
(一)防护对象:文物建筑本体。
(二)主要防护措施: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适度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建设。
二、修改意见
(一)应结合实际更新现场勘察照片。补充陈列布展后的室内平面图,完善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现有消防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说明。补充拟改造为消防控制室的房间的尺寸、结构的情况说明。
(二)该文物建筑除墙体外均为木质结构,且其体量较小、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较为齐整,室内消防栓的安装将会对本体产生不可逆的损伤。根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0125-2025)“木结构文物建筑内不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的规定,本《方案》不宜新增室内消火栓,可对现有室内消火栓予以利旧处理。
(三)为方便使用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箱,或将其调整为与文物建筑本体的风貌相协调的室外器材箱并就近摆放。
(四)前端设备布设数量过多。根据《文物建筑防火设计规范》(WW/T0125-2025)“建筑内有人员活动的任何位置至最临近的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的规定,北栋1层设置2处、北栋2层设置1处以及南栋2层设置1处即可。根据“仅在白天开放的文物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应急照明”的规定,应大幅度核减应急照明数量,相应调整“能够清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指示牌”。
(五)应结合文物建筑的实际补充设置适量的水基型灭火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覆盖文物建筑本体内所有电气线路,并明确具体做法和工艺要求。****中心防雷接地设计说明,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欧姆。
(七)进一步细化各子系统联动功能设计说明,如联动模式、参数设定、安装工艺等。
(八)进一步规范设计图纸的绘制。删除与本《方案》无关或重复的图纸,如“北栋1层消火栓平面图”。明确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与普通感烟探测器的安装位置,重复设计的应予以调整。普通感烟探测器不应安装在格栅吊顶处。
(九)进一步校核文字,删除或修改与本《方案》无关内容。如“****博物馆”“彩画、壁画、雕刻、石刻、隔扇、多宝阁、落地罩”“我国冻土分布”等。
(十)《方案》中该工程预(概)算110.97万元过高。应据上述意见将设计方案修改到位后结合当地实际核减,还应大幅核减“工程设计费”,相关设备应综合询市场平均单价。
三、相关要求
(一)《方案》修改完善由你局督导落实,形成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并应重编项目预算书后再按规定提交项目预算控制数评审。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应能直接用于指导施工,也是该项目施工前技术交底、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施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将上述优化后的设计图纸和新的施工方案,以及财评文书、招投标文书报你局审核,并由你局转报我局书面备案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三)项目施工中,如需对防护对象、主要防护措施及相应设备等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向我局申请变更核准。
(四)项目实施中应做好与其它文物保护工程的统筹协调,细化文物保护措施,设备安装、管线敷设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及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和干扰。
(五)项目竣工后,应明确日常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和经费来源,加强日常维护和检测,建立和落实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值班制度,确保各系统的正常使用。
(六)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绩效。项目实施综合效果将作为该市文物保护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下达等的直接依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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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