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质疑答复函(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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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名称:****

地址:**市**区**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邮政编码:5432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2026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三、质疑答复函内容

本项目采购人****于2026年7月9日15时25****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2026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两类学校”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的“质疑函”。****作为本次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负责本次质疑答复相关事宜,****公司认真负责的精神,****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详细审查,****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出现了《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项的情形,并涉嫌出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一)项的情形,违反《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质疑事项1答复:

1. ****小学教学设备采购,文件列明全部需附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均为国家通用国标检测和行业标准的检验检测项目,本次采购设备****学校日常教学,设备安全、性能指标直接关系师生使用安全,提前核验检测报告是采购人把控产品质量、避免到货后大规模退换货、耽误学校开学使用的合理前置审查要求,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高度匹配。且采购文件中并未要求特定检测机构、特定时间的检测报告,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2. 贵公司以邮寄信件的方式提交的“质疑函”邮戳显示到达**巴马县的时间为:2026年7月9日13时00分(详见附件1),采购人收到质疑信件时间为2026年7月9日15时25分(详见附件1),本次项目开标时间为2026年7月9日11时00分,评审结束时间为2026年7月9日13时19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现场评审等全流程工作已全部办结,评标委员会已出具正式、完整的评审报告,项目评审程序已闭环固化。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9点“供应商的询问”规定:“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如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如要求采购人作出澄清或者修改的,供应商尽可能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及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贵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是要求修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但是提出的时间已经超出了采购人、采购****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及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规定,质疑请求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3. 本项目于2026年7月3日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以匿****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情况在竞标截止时间之后才会公布获取名单,贵公司所说采购代理机构“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属于主观臆想,缺乏事实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第23-29页有6次如下规定:

竞标文件中须提供检验结果符合或者优于此条技术参数的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这些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中的合同履行环节的事项,前置到竞标环节,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本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因检测报告给出的是检测数据和标准符合性结论,作为客观真实反映了竞标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及质量的依据,有助于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在评审阶段能更直观的了解供应商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满足采购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便于采购人在设备验收阶段确保设备的性能及质量符合国家及现行行业标准的要求。而本项目结合采购要求的安全需要及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该要求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而合同履约阶段到货第三方检测属于验收环节质量兜底措施,二者功能不同、互不替代。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标准采购合同文本均未禁止在评审阶段要求供应商提交产品检测佐证材料,不存在将验收事项违法前置的情形。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出现了违反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抵触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规定,排除了合法合规供应商竞参与争。

质疑事项3答复:

1.核查情况:本项目采购文件已提前公示关联关系核查要求,索要控股股东查询截图目的为排查单位负责人同一、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串通投标,评审过程全程封闭管控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无法对贵单位进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完整核验。贵单位援引财库〔2019〕38 号文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或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重复提供。本条适用前提为采购方能够完整、实时、无门槛调取完整核验资料,在本项目不适用该条款。

2.答复依据:①《****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第三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完整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本项目不满足“代理机构可完整查询全部控股穿透信息” 适用前提,不适用该条款禁止性规定。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方、采购代理机构负有核查关联关系、防范围标串标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公司并将有****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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