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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年7月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了《****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审字〔2026〕47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书面材料审查通知书》粤穗南综执(东)审字〔202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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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