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14 |
| 文 号: | 荆环**审〔2026〕2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关于****粮食清理、烘干及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备案代码:2601-420822-04-01-414038)位于拾回桥镇汉宜**侧,项目性质为扩建。项目新增用地21261平方米,**4栋烘干车间、3栋原料仓库及配套设施,并对现有烘干车间烘干设备及配套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项目建成投入营运后,厂区粮食烘干能力由300t/d扩大至1500t/d。
项目类别为A0514农产品初加工活动、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423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间的施工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装卸粉尘、清渣粉尘、烘干粉尘、热风炉废气、稻壳输送粉尘。
项目清渣粉尘采取密闭管道收集经“旋风除尘+高压脉冲式除尘”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烘干粉尘采取密闭管道收集先经烘干设备自带的“二级旋风除尘”处理后通过管道引至清渣粉尘处理设施(“旋风除尘+高压脉冲式除尘”)处理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生物质热风炉采用SNCR脱硝,间接换热后的烟气经管道引至高效布袋除尘器(使用PTFE覆膜滤袋)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热风炉废气排气筒)达标排放。
项目热风炉废气排放口DA001中颗粒物、SO2、NOx执行《**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荆环函[2024]19号)表1-3涉炉窑B级企业生物质干燥炉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干燥炉二级排放标准限值,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
项目厂界外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表1-1涉颗粒物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相关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涉锅炉/炉窑企业B级绩效要求优化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具体要求详见《报告表》)。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采取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肥田,远期待市政污水管网建成后****处理厂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营运期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杂质(砂石、秸秆、谷糠、碎粒等)、除尘器灰渣、炉渣、废布袋、废包装袋分类收集后外售处理。项目营运期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项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项目生产厂房、化粪池、消防水池采取一般防渗,其他区域(办公区、道路等)简单防渗。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198t/a、SO2:0.352t/a、NOx:1.556t/a、NH3 0.28t/a,其中SO2和NOx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和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