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市游龙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塑胶配件及模具生产制造项目

审批
江苏-南通-启东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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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塑胶配件及模具生产制造项目
2026-07-14 15:15

项目名称:塑胶配件及模具生产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开发区**大道10号万洋众创城88栋;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王轩(035********000000074)

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位于启****开发区**大道10号,企业新购万洋众创城88栋厂房,购置配套设备进行塑胶配件和模具的生产。项目用地面积960平方米,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0.28%。项目投产后形成年产塑胶配件150吨和模具100套的生产能力。项目代码:****。

二、经审,《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及环评结论可作为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依据,项目实施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的设计、运行须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选用先进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所需设备、生产工艺及产品须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政策,不得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

2.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废水配建匹配的化粪池,经处理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须满足《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纳管标准后,进入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作深度处理。本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和排放。

3.严格控制生产中无组织废气、粉尘的产生和排放,优化废气污染物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注塑废气配建匹配的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气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和表9排放标准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排放要求。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本项目所用原料不得使用废旧塑料和再生塑料。

4.合理布局主要噪声源的设置位置,高噪声设备须最大限度远离厂界或居民点,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选用其他生产设备时应考虑消声设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

5.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填埋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塑料碎屑、塑料边角料、废模具、废毛刷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沾染切削液的金属边角料、废切削液、沾染火花油的金属边角料、废火花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抹布手套、废活性炭、废过滤网、废包装桶、含油废水的收集、贮存须参照《危险固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执行,危废处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建成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相关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管理科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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