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麻镇2024-72、2024-73地块位于**市大麻镇**村,地块东侧为道路,南侧为崇永线,****委员会,北侧为农田,占地面积6941.8m2,中心坐标为30.528060°N,120.363381°E。依据**市大麻镇2024-72、2024-73地块红线图和规划说明文件,本次调查地块用****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主要为**村的粮油农机社(粮仓、育秧中心、农机仓库、****中心)及部分闲置空地。2026年4月现场勘察时,地块****中心均已闲置,粮仓已搬空,******活动中心)已搬空,东北侧空地种植油菜。
第一阶段调查结论
本地块历史上土地性质为******经济**社的集体土地,用途为农用地(含设施农用地),规****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4),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中居住用地。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属于甲类地块,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以及人员访谈,本地块开发建设过且紧邻小微企业,地块内建设活动和周边生产活动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本地块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调查结论
布点采样:调查地块合计布设土壤采样点位7个(含对照点1个)、地下水采样井4个(含对照点1个);土壤钻探深度为6.0 m,每个点位采集4个土壤样品;地下水监测井钻井深度与土壤钻探深度一致,每个点位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累计送检土壤样品28个(不含3个现场平行样)、地下水样品4个(不含1个现场平行样)。
检测指标:土壤检测47项,分别是pH值、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检测70项,分别是pH值、GB36600-2018表1中44项基本项目(氯甲烷除外)、臭、溶解性总固体、色度、肉眼可见物、浑浊度、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硝酸盐氮、碘化物、氟化物、亚硝酸盐氮、氰化物、硫化物、氨氮、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硒、铝、钠、锌,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
检测结论:根据检测结果,土壤共检出7项,分别为pH值、砷、汞、铜、镍、铅、镉,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共检出27项,分别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18项(pH值、溶解性总固体、色度、浊度、肉眼可见物、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总硬度、硫化物、氨氮、耗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铁、锰、铝、钠、锌)、毒理学指标(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碘化物、氟化物、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砷、铅、镉)、可萃取石油烃(C10-C40)以及三氯甲烷。检出指标除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氨氮、挥发酚、锰、铁、碘化物外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可萃取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地下水筛选值。
地下水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铁、氨氮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附录H有毒有害指标,挥发酚、锰、碘化物经风险评估后无人体健康风险。
依据第二阶段调查结论,**市大麻镇2024-72、2024-73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土壤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