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提问1:项目招标文件第36页评分内容“人员配置”(2)中要求:“具有四级及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每提供1人得1分,满分2分。”
依据:本项目作为需配备1058名保洁人员的服务项目,对于项目人员的管理能力更应纳入本项目配备人员的考量之中,仅要求保洁员证书不能全面体现本项目的隐性服务要求,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建议本项修改为:“具有四级及以上保洁员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或企业人力**管理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提供1人得1分,满分2分。”
回复:不予认可,按原征集文件要求执行。
提问2: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评分内容“荣誉或奖项”中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其所管项目)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6分。”
依据:该项评分的设定中,对荣誉类别要求过于精细,含有明显的指向性,排斥了具有类似荣誉的潜在投标人,且仅限定单一类型或行业,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评分内容中仅认可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颁发保****协会仅有物业行业,且体现投标人实力的荣誉可以有很多,****政府部门颁发的服务类荣誉均能体现投标人的实力,因此仅限定保洁类荣誉并不足以全面体现投标人的实力,此举无疑限定了其他行业的投标人参与本项目,限定单一类型或行业,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建议本项修改为:“自2022 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政府部门或在国****协会(学会)颁发的荣誉,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6分。”
回复:本项修改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评分内容“荣誉或奖项”中要求:“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获奖时间为准),供应商(或****政府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协会(学会)颁发的保洁类荣誉的,每个荣誉得2分,最高得6分。”
其余征集文件内容不变。
注:此答疑文件视同征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征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业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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