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项目(2027年-2030年)
****事务所需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医院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法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参与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措施、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对医院拟定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我院要求的期限内提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标书代写
4.按院方要求出席办公会、专题研讨会等有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5.代理医院涉及的各类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
6.协助处理劳动纠纷、投诉、信访等事件;
7.按院方要求做好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年组织法律培训不少于2次;
8.每年就法律服务工作向院部进行1次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
9.每**少保证到我院坐班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坐班人数应在2人以上;
10.办理院方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时限要求
****事务所须按以下时限要求完成各类事务:
1.对我院拟定的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查,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标书代写
2.对于紧急、重大事项,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如需现场讨论的,市内须在2小时内到场,市外或异地事项应在2小时内启动远程会议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到场。
3.出具律师函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
4.对于调查、取证困难的,按实际情况与院方协商确定办结时限。
(五)保密要求
1.律师事务所及指派律师应对在****医院商业秘密、患者隐私、内部管理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医院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保密义务不因本项目的终止或合同的解除而失效。
3.违反保密义务的,医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1.具****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通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机关****协会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3.拟指派的主办律师须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团队成员须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4.****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业绩者优先(非必须条件)。
三、报价要求
参与调研的律所请按以下两种模式分别提供含税报价方案,并明确计费依据。无论何种模式,差旅费、法院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医院另行承担,不计入法律服务费.
模式一:全包综合年费制
费用包含年度内所有法律服务费用,即常年顾问费+代理诉讼/仲裁案件费(含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程序等全部诉讼/仲裁阶段,含本诉、反诉、另诉)+专项非诉服务费,打包为一口价。医院在合同年度内无需支付任何额外法律费用(第三方费用除外)。
模式二:基础顾问费+个案单项计费制
(1)基础部分:仅包含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日常咨询、合同审查、法律培训、出具律师函等)。
(2)个案部分:诉讼、仲裁及重大非诉专项另行计费,请说明个案计费的计算方式,并提供诉讼案件代理费的分档费率表。
报价参考说明: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市场合理价格水平,建议各律所综合考虑**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收费标准、****医院法律顾问服务市场行情等因素进行合理报价。
最终采购方式及合同计价模式以正式采购文件为准。标书代写
四、调研资料提交要求
****事务所于2026年7月24日17:00前,提交以下资料:
1.****事务所资质证明文件,包括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2.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业经历及主要业绩简介。
3.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4.报价文件。
5.近三年法律服务主要业绩及典型案例。
6.利益冲突承诺书、保密承诺书等服务承诺书。
提供方式如下(电子版为必须材料,纸质版可选择邮寄):
1.电子版:加盖公章的PDF扫描件,邮件主题及文件命名方式为“(2027年-2030年)法顾项目采购+律所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至邮箱:****@163.com。邮件正文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便我院收到后确认回复;如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我院邮件回执,请电话联系确认。
2.纸质版:加盖公章并密封,密封袋封面请注明“法律顾问服务调研-XX律师事务所”,邮寄送达或现场递交至我院****办公室),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邮寄途中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延误、丢失等导致逾期送达的,视为未按时提交,我院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0832-****87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联系邮箱:****@163.com
联系地址:**省****新区全科医师楼四楼****办公室)
邮政编码:641000
六、特别说明
1.本次调研收集的信息仅用于内部采购需求论证,我院有权对收到的方案进行综合比较,但不保证采纳任何特定方案,亦不承担调研参与单位因本次调研产生的任何费用。
2.参与调研的律所须保证所提交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一经发现,取消参与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我院保留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