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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防**防邕路2号****广场1 号楼(嘉乐城)24层2407号房
联系人:曾巧燕
联系电话:135****7406
******公司:
我院于2026年7月6****公司提交我院公示的****物业服务项目(****)中标结果,针对中标供应商****中标事项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贵公司质疑中标供应商****,中标总金额****000.00元(三年服务期),折算月度人均服务成本远低于项目法定及实际运营刚性成本,属于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恶意低价竞标行为。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原则,规避正常成本履约义务,极易导致后续服务降标、偷工减料、履约违约,严重损害招标人权益及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恳请贵单位依法核查、纠正中标结果。
答复:****委员会核查,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并无“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明确规定。当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只有“异常低价投标”的概念,而无“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标准。根据招标文件第44页“报价评审”的评审方法,被质疑人报价不符合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报价评审符合要求。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6年7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 .pdf (746.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