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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桥两路”运营期路产综合险(2026-2029年) | ||
| ****002;****001 | ||
| 鹤港高速一期、二期、金海公路大桥一期、横琴二桥;洪鹤大桥、江珠高速**段、香海大桥主线支线及西延线 | ||
| 更正公告 | ||
| 其他公告 |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标段编号:****002
标段名称:鹤港高速一期、二期、金海公路大桥一期、横琴二桥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7月1日
二、答疑澄清内容:
1、一、关于条款使用相关问题:
参照“金发〔2025〕36号****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四、严格条款费率使用:****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相述之规定:需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招标文件保险第四部分项目需求保险方案明细中条款内容描述与报备条款名称或内容措辞差异,或部分未备案,或部分扩展条款内容为主险条款已有保险责任等情况,例:财产险扩展条款“清付赔偿条款”内容为主险条款理赔部分约定内容条款。
问:鉴于上述监管要求,签订合同可否按报行合一相关规定按如下方案执行:1、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约定重复的,删除重复责任相应的附加条款;2、使用中标方已报备条款,采用名称或内容相近条款替代相应内容
二、关于保费收取相关问题:
参照****总局下发“金发〔2025〕36号“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之规定,****总局****监管司(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及****总局****监管司“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关于印发《非车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中第十二、十四条等见费出单相关规定:确有****公司内部审核同意的非车险业务,可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应不低于20万元,****监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
(二)首期缴纳保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
(三)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增加2期;每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
(四)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缴纳。
问:鉴于上述监管要求,是否按监管要求执行见费出单之相应规定修改保费支付条款
附:“金发〔2025〕36号“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
“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关于印发《非车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
答:1.中标方已报备条款进行相似内容替代,如附加条款中存在与主险同等保障条款以报备条款为准,如无报备相关条例则视为实质性响应同等保障。2.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首次支付各项目年度保险费用90%,不修改保费支付条款。自中标通知书出具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服务期要求进行保险赔付响应,不可因为费用未付或保单未出等理由拒绝赔偿,****公司内部程序问题。
2、招标内容与监管部门管理有冲突,烦请答疑:关于《“三桥两路”运营期路产综合险》公开招标项目,****公司****公司,因上级主管/****总局下发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以及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文件【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两个文件。
文件中对非车险的附加条款、特别约定以及分期缴费的方式有明确规定,监管规定与本次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现提出以下问题烦请答疑:
附加条款部分:
一、财产一切险险:
3.油污污染改性沥青路面扩展条款;12.新收费站条款;14.清付赔偿条款;27.肇事人无力赔偿的约定条款;
二、公众责任险:
11.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13.不可控制条款;14.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22.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
23.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24.设施及装置责任条款;
25.意外障碍责任条款;26.联合投保条款;27.公路第三者责任条款;
三、营业中断险:
3.账册条款;4.豁免财产损失条款;9.豁免财产损失条款;11.财物记录指示条款;
特别约定部分:
一、财产一切险
1.本“特别约定"内容的效力优先于“基本条款"及"扩展条款"
2.保险人确认承保保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后的所有保险事故,即使保险合同实际签署日晚于该起始日。
3.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交付,若投保人未能及时缴交保险费,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人故意拖欠保险费。
5.兹经保险双方同意,保险人认可本项目是足额投保。
6.保险名词解释:保险人:指****公司。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
缴费方式部分
监管部门管理文件中约定如下:
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单张保单应不低于20万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
(二)首期缴纳保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
(三)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增加2期;每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
(四)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缴纳。。
答:1.中标方已报备条款进行相似内容替代,如附加条款中存在与主险同等保障条款以报备条款为准,如无报备相关条例则视为实质性响应同等保障。2.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首次支付各项目年度保险费用90%,不修改保费支付条款。自中标通知书出具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服务期要求进行保险赔付响应,不可因为费用未付或保单未出等理由拒绝赔偿,****公司内部程序问题。
3、一、为落实《****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公司新备案的非车险产品(包括全新产品和修订产品)应符合《通知》及本指引相关要求。
****公司应加强产品清理,对不符合保险原理、不符合监管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再使用、业务量极少且需改进优化的主险、附加险产品,及时开展清理,并强化附加险管理,根据监管要求无备案的附加产品无法使用,****公司不得通过特别约定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下述附加条款需要删除或者用主险条款或者附加条款保障替换。
财产一切险:
3.油污污染改性沥青路面扩展条款;(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12.新收费站条款;(可用附加条款37自动承保新的营业场所条款保障)
14.清付赔偿条款;(删除)
27.肇事人无力赔偿的约定条款;(主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特约:
1.本“特别约定"内容的效力优先于“基本条款"及"扩展条款"(删除)
2.保险人确认承保保单明细表中所载的保险期限起始日之后的所有保险事故,即使保险合同实际签署日晚于该起始日。(删除)
3.保险费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交付,若投保人未能及时缴交保险费,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全部保险责任,除非投保人故意拖欠保险费。(删除)
5.兹经保险双方同意,保险人认可本项目是足额投保。(可用附加条款39足额保险特别约定条款已经替代)
6.保险名词解释:保险人:指****公司。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主条款保险责任)
营业中断险
3.账册条款;(删除)
4.豁免财产损失条款;(删除)
9.豁免财产损失条款;(删除)
11.财物记录指示条款(删除)
公众责任险:
11.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删除)
13.不可控制条款;(删除)
14.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删除)
22.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删除)
23.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删除)
24.设施及装置责任条款(删除)
25.意外障碍责任条款(删除)
26.联合投保条款(删除)
27.公路第三者责任条款(删除)
鉴于附加条款措辞描述有部分差异,可否用我司报备的条款代替其他无报备的附加条款删除或者利用主条款或者附加条款保障
二、报价明细表(包组一、二)
由于项目仅仅设置了上限价,涉及险种及标段多,可否按单个投保项目中的单个险种报投标报价年费率不影响年保费及三年期保费。
三、合同协议书
(十四)保费支付方式:保费按年度进行支付,年度保险保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保费的90%,剩余保费于保险到期前30日内完成结算后支付。
为落实《****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确有需要可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单张保单应不低于20万元。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
(二)首期缴纳保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
(三)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增加2期;每期间隔不超过6个月。
(四)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缴纳。
根据监管要求,需要见费出单且不可预开发票,分期的保单需大于20万。
答:1.中标方已报备条款进行相似内容替代,如附加条款中存在与主险同等保障条款以报备条款为准,如无报备相关条例则视为实质性响应同等保障。2.均需按照统一投标格式进行投标填写。3.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首次支付各项目年度保险费用90%,不修改保费支付条款。自中标通知书出具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服务期要求进行保险赔付响应,不可因为费用未付或保单未出等理由拒绝赔偿,****公司内部程序问题。
4、根据2025年9月30日****总局金发(2025)36号第四条规定:****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
结合上述规定,关于招标文件中扩展条款的约定内容,是否可****公司****总局的条款内容,针对没有报备的扩展条款,是否可以删除
未报备条款:
财产险扩展条款:
3.油污污染改性沥青路面扩展条款;
12.新收费站条款;
14.清付赔偿条款;
27.肇事人无力赔偿的约定条款;
29.保险期限**条款(90天);
37.不予失效条款
公众险扩展条款:
6.扩展牲畜及行人进入责任条款
11.第三者责任特别约定条款
12.保险期限**条款(90天)
18.滑坡、塌方、雨水扩展条款
22.路标、照明及通讯系统失误所引致法律责任条款
23.公路不安全引致第三者法律责任条款
24.设施及装置责任条款
25.意外障碍责任条款
26.联合投保条款
27.公路第三者责任条款
现金险扩展条款:
2.限额扩展条款
4.保险期限**条款
营业中断险扩展条款:
9.塌方特别条款
10.保险期限**条款(90天)
11.财物记录指示条款
12.六十天保单注销条款
13.赔偿期扩展条款(90天)
答:中标方已报备条款进行相似内容替代,如附加条款中存在与主险同等保障条款以报备条款为准,如无报备相关条例则视为实质性响应同等保障。
5、招标文件P30关于保险条款的约定,****公司****总局备案的条款
答:中标方已报备条款进行相似内容替代,如附加条款中存在与主险同等保障条款以报备条款为准,如无报备相关条例则视为实质性响应同等保障。
6、1、根据2025年9月30日****总局金发(2025)36号第七条规定:健全保费****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2、根据2025年12月31日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文第二条规定:确有****公司内部审核同意的非车险业务,可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应不低于20万元。3、根据2025年12月31日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文文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可根据投保人****总局回答是:不可以。
结合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受监管约束不得提前向客户开取发票,若单一险种保费低于20万则需要见费出单,若保费大于20万则需要收取第一期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和发票。****公司保险合同交费计划是否能根据现行监管政策做出调整,调整为先付保费再出保单
答: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执行,首次支付各项目年度保险费用90%,不修改保费支付条款。自中标通知书出具后,投标人需按照招标服务期要求进行保险赔付响应,不可因为费用未付或保单未出等理由拒绝赔偿,****公司内部程序问题。
7、财务报表2023年前实行的是旧准则(财会〔2006〕18号),财务报表是可以直接反映出原保险保费收入一行,不用计算,直接取数;2023年起执行IFRS17/CAS25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会〔2022〕37号),主表不再出现“原保险保费收入”科目名称,营业收入只列示:保险服务收入,不再区分原保费、分保费。
商务标第二部分2025年原保险费收入是否可以直接替换为2025年保险服务收入
答:可以。
8、商务标评审第四项承保业绩要求附中标通知书、合同、或保险协议书、或保单等复印件,是否为提供上述四项中的一项
答:需同步中标通知书及剩下三项其中一项资料。如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还不足以反映出全部业绩指标的内容,还应附上由被保险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补充事项:
如原招标文件(公告)与本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公告为准。招标文件(公告)未答疑澄清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公告)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招标人
名称:****
联系人:杨小姐
联系电话:137****7264
联系地址:**市**区**大道与江珠高速交叉口东南侧(二)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联系人:田工
联系电话:135****6666
联系地址:**区沿**路321号四楼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