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电子监管号:****262026XS****665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耿马县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再利用项目 | |||
| 项目代码 | **** | ||||
| 建设单位名称 | **** | ||||
| 项目建设依据 | 《****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一2035年)》的通知》(临建发(2025]12号)。 | ||||
| 用字第 530********0002 号 | |||||
| 项目拟选位置 | **市**县耿马镇 |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 拟用地面积 (含各类用地明细) | 新增用地面积应控制在1.2830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1.2830公顷(耕地0.6776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
| 拟建设规模 | 拟建设年处理量15万吨(日处理400 吨/天)规模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 ||||
| 核发机关 日 期 | ****规划局 2026年7月9日 | 附图及附件名称 1.项目位置示意图。 1.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2.本许可是自然**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提出的审查结果,不得作为开工用地的依据。 3.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 4.本行政许可类型为仅预审。 | |||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及****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